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三)(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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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三) 

  四、回族及撒拉等族

  

  回族 回族在中华各民族中,人数仅次于汉族和壮族。据近年统计,人口近六百五十万。清乾、嘉时期,无统计数字,但人口数显然也居于非汉族的各族的前列。元代,中亚地区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族人,被调遣到中国,编为军兵,从事耕作。大批商人和手工业者也相继来到元朝,元人泛称他们为回回。其中一些人侪于统治集团的行列,成为显赫的官员和富有的贵族。元代回回散居各地,与奉伊斯兰教的诸民族通婚或娶汉族女为妻,日益繁衍,到明代逐渐形成为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独立的民族。奉教者仍以阿拉伯语诵经,习阿拉伯文,但在日常生活中,逐渐习用汉语,作为人们交际的共同语。

  清代回族分布在全国的许多地区。各地的居民,往往在乡村中自成聚落,在城市中也多形成聚居的街坊。居住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回民,多是小商贩和手工业工人,也出现了不少富商大贾和乡绅地主。在云南境内,以昆明、大理为中心,北自昭通、会泽、巧家,南至开远、蒙自、石屏,东起曲靖,西达保山、剑川的广大地区里,逐渐形成了许多回族居民点。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也经营商业和矿冶业。在云南对四川和缅甸的贸易中,回族商人是重要的经营者。陕西、甘肃地区的回族,人数最多,西安城内回民数千家,有清真寺七座。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大荔、华州、南郑等州县,回民聚堡而居,人口稠密。甘肃东部,从宁夏府至平凉府,布满“回庄”。天水、秦安、通渭、渭源、临洮、西宁,以至甘肃西部的张掖、酒泉等地,也都有回族聚居的村庄。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与当地汉族农民共同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工程,对西北地区的开发作出了贡献。天山南北,所谓回疆(光绪时建省,始称新疆)地区的城镇中,也有不少回族居民,与当地伊斯兰教各族居民杂处,经商贸易。

  甘肃省(包括今属宁夏的宁夏府和今属青海的西宁府)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回民,大都聚居在彼此孤立的村落中,大者数百户,小者十几户。各村镇的居民,自行聘请阿訇主持宗教事务,根据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凡有财产与收入的人,除生活开支外,如有余存财货,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天库”缴纳“天课”。“天课”由阿訇负责接收保存,形成为叫做“阁的木”的教坊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回民向教坊缴纳的“天课”日益增加,阿訇除用以生活外,还可动用购买土地,租给缺少土地的农民耕种。一些以宗教为职业的阿訇,开始转化为宗教地主。尔后,教坊制度又演为“门宦制”(花寺),由门宦教长管辖各教坊。教长子孙世袭。

  一七八一年,甘肃回族与撒拉族人民在苏四十三领导下举行了武装起义(见前节)。

  撒拉族 清代居住于循化厅境。清人称为回民撒拉族或撒拉回。他们的祖先在元代来自中亚,定居于此。信奉伊斯兰教,语言属突厥语族。定居后,多习汉语。明代,实行土司制,部落首领受任为千户、百户。清雍正时,以聚居的若干村落组成一“工”。称外八工、内五工。和甘肃回族一样,在教内实行门宦制。一七八一年,与回族人民举行起义。起义领导者苏四十三即属撒拉族。起义失败后,清廷将十三工改编为上八工、下八工。

  东乡族 居于甘肃河州东乡,又称东乡回。因其祖先出于蒙古,又称“蒙古回回”。奉伊斯兰教,通用蒙古语,但形成独立的方言,夹入不少阿拉伯语汇。从事农业耕作。清乾、嘉时,约有十余万人。

  保安族 清人称为保安回,也是信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后裔。通用蒙古语,保留了元代蒙古语的某些成分。明代驻于陕西临洮府保安站。清乾隆时,改隶甘肃兰州府循化厅。人口仅数千人。今称保安族。

  土族 自称蒙古或察罕(白)蒙古,自认是元代蒙古贵族的后裔。明代居西宁卫,清雍正时设甘肃西宁府,居地在府北威远堡一带。奉喇嘛教,操蒙古语,形成蒙古语的一种方言。与汉族杂居,多通汉语,用汉文。清初仍沿明制实行土司制度。泛称为番族。今称土族。

  

  

  五、藏族

  

  藏族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在清代各族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西藏地区分为卫、康、藏、阿里四个区域。卫即元明时代之乌斯藏,以拉萨布达拉宫为中心,又称前藏或中藏。康即喀木地区,以察木多(昌都)为中心,与四川邻界。藏即后藏,以日喀则的札什伦布寺为中心。阿里地处西北,即元明时代之纳里。早在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五世达赖喇嘛即应邀前来北京,与顺治帝会见,接受清廷的封号。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封授五世班禅,命其管理札什伦布寺后藏地区。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又封授七世达赖主管前藏。乾隆帝击退喀尔喀后,制定善后章程,进而确立西藏地区的统治制度。

  早在雍正时,清廷平阿尔布巴之乱后(见本书第九册),即规定留驻藏大臣正副二人,分驻前后藏,领兵镇抚。乾隆时,进而确定“凡卫藏事务,皆命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裁决。”(《高宗实录》卷三七八)善后章程更规定清廷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地位平等,督办西藏事务,并依金奔巴瓶掣签制,监督达赖、班禅及大寺院活佛的转世。西藏地方执政机构称噶厦,设噶伦四人(内一人为喇嘛),在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主持下,共同处理政务。军官称戴琫,一戴琫领兵五百。管理寺院仓储财务的僧官称仓储巴(商卓特巴)。清廷规定噶伦为三品,戴琫、仓储巴为四品,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奏请清廷授任。嘉庆时,噶伦策拔克与成林侵吞公产,相互攻讦。嘉庆帝曾将二人革职,发往回疆效力。

  前后藏地区以外的藏族,分布于四川、云南和青海、甘肃等地,清廷封授当地土司,并分别设置官署统治。巴塘、里塘在康熙时附清,雍正时隶属于四川,分设宣抚司,正副各一人。里塘各部落置长官司、百户,巴塘置百户。德格雍正时设安抚司,后改宣慰司,是四川藏族地区最广的土司。瞻对分上、中、下,各设官一名。上瞻对、中瞻对为长官司,下瞻对为安抚司。明正设宣慰使司,乾隆时因征金川有功,授二品顶戴。大小金川在乾隆时被征服后,设懋功厅统治。其他部落也各设宣慰司或安抚司。云南中甸、维西两地,雍正时分别设厅,乾隆时隶丽江府。

  青海蒙古和硕特部控制的藏族居民,在清廷征服准噶尔及和硕特部后,统由西宁办事大臣统辖。藏族聚居于黄河以南,凡四十一部,封授指挥使、同知、佥事,下授千户、百户。甘肃境内的藏族则由兰州府、凉州府及巩昌府属的岷州和洮州厅直接统辖,封授土司。

  官家(官府)、寺院和世袭贵族,号为藏族的三大领主。耕地和牧场都集中在三大领主手中。管家是全部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且直接占有大量庄园称为“雄豁”,出租给农奴耕作,收取地租。寺院是宗教中心,也是掌握政治、经济的中心。乾隆时理藩院统计,前藏有寺院三千一百五十处,喇嘛三万余人。后藏有寺院三百二十七处,喇嘛一万三千余人。拉萨的哲蚌寺、甘丹寺、色拉寺,号为三大寺,各有喇嘛五千人左右。各地大小寺院都占有多少不等的庄园称为“却豁”。大喇嘛并占有私人的庄园。各地新老贵族约有二百余户,大贵族可占有几十处至百余处庄园,称为“该豁”。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奴差巴和堆穷,从事畜牧业的牧奴以及担当家务劳动的朗生,构成了藏族的被压迫阶级。

  差巴,意为当差的人,是藏族中人口最多的阶层。他们领种领主的一份差岗地(份地),要自带口粮、农具、牲畜在领主自营的田地上耕作服役,称为服内差。从下种到入仓,都是在监工的皮鞭下集体劳动。还要负担各种杂役,如砍柴、割草、背水、磨糌粑、打酥酪、喂牲口、运货物、当随从等等。有手艺的人要为领主制造各种用品。除内差外,差巴还要应官府的外差,包括为官府兴建房屋、道路、沟洫等工程。

  堆穷,意为烟火小户。他们领不到差岗地,不应外差,只能耕种极少量的耕食地。若是领种领主十克田地,就得出三百天工,替领主耕种自营地,作为劳役地租。他们对领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生要登记,死要除名,婚嫁需要领主同意。领主可以随意转让、交换、买卖堆穷。

  牧奴也和农奴一样依附于三大领主,在领主牧场上为领主放牧牲畜,或放牧自己的少量牲畜,向领主交纳牧租。凡是有牛一头,或绵羊十只、山羊二十只,每二年还向官府交纳税银。达赖官府每二年征收的税银达三万两之多。另外,还要按牲畜多少为官府服差。

  朗生,意为“家中饲养的”,即家奴,主要担当领主的家务劳动。他们多半是从差巴和堆穷中破产而来,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子女也继续为奴。

  在清代藏族中,差巴和堆穷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朗生人数已很少。

  藏族自唐代以来,即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汉文化和印度的佛教文化,逐渐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藏文化。与宗教相结合的藏文化,包括天文、历算、医学、建筑学、语言文字学、历史学、地理学等许多领域,多能自成体系,独具风格。文学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以及民间故事等等,更具有显著的特色,丰富的内容。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史上,藏文化作出了独特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