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一)(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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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一) 

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

清朝到乾隆时期已经完全确立了自己的版图。生活在今天中国境内的五十几个民族,都已处于清朝的统治范围之内。不过,史书记载的某些民族的称谓,与现在确定的名称或有不同。一些民族或分或合,也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本节所述,主要是满、汉以外一些人数较多、记载较详的民族的概况,对其他少数民族,也尽可能依据现有记载作简略的介绍,借以表明清代的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的祖国。

一、蒙古族

  

  明代蒙古族分布在漠北、漠南和漠西广大地区。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前,满洲诸部即与漠南蒙古的一些部落密切往来。清太祖、太宗时期,满洲贵族娶蒙古贵族女为妻,倚用蒙古将领、文士,采用蒙古制度,蒙古文明对满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但漠西准噶尔等部在康熙、雍正时期,连年对清作战,直到乾隆时力完全臣服于清朝。在清代历史的发展中,蒙古族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清朝对蒙古的统治

  

  清太祖、太宗时期,曾将征服的蒙古与汉人,依照满洲八旗制分别编为八旗蒙古与八旗汉军。以后,随着汉地占领区的扩大,不得不逐渐采用汉人习用的明朝统治制度。在蒙古地区,也随着蒙古诸部的相继被征服和降附,而在蒙古原有的部落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旗制和会盟的制度。由于征服先后的不同和各地区情况的差异,清朝在各地先后建立的统治制度,也各有自己的特点。至乾隆时期,大体上确定了对蒙古的统治制度。

  八旗蒙古 八旗蒙古主要是来自五部喀尔喀和察哈尔部的降附的流散部众。他们大都在太祖努尔哈赤时被俘掠或降附,而并非整个部落归属。起初,被编入满洲牛录,隶属于八旗满洲。其后,人数渐多,编为独立的蒙古牛录,仍隶满洲八旗。一六三五年(天聪九年),清太宗皇太极以蒙古部众增多,遂依八旗满洲制度,编组八旗蒙古。俗称蒙古八旗或蒙军旗。八旗蒙古在满洲贵族指挥下对明作战,屡建战功,成为清国倚用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八旗蒙古的编组制度大体依仿八旗满洲。统领旗务的都统、副都统,由朝廷任命,满、蒙、汉八旗人均可充任。但旗属左、右二参领(札兰),则必由蒙古人充当。八旗蒙古的地位低于八旗满洲,但略高于八旗汉军。八旗蒙古贵族可在朝中身侪高位,成为满洲皇帝倚用的重臣。嘉庆帝时的总督长龄、大学士松筠,就都是出身于八旗蒙古。编入八旗蒙古的旗丁,或守卫京师或驻防外地,也和满洲旗丁一样,陷于贫困的境地。

  寨哈尔八旗 蒙古察哈尔部,明末曾一度称雄漠南。林丹汗败后,其子额哲降清(详见本书第九册第三章)。清廷以其部众编为八旗。依八旗满洲和八旗蒙古制度,旗分黄白蓝红,又各分为正旗镶旗,称正黄旗察哈尔、镶黄旗察哈尔等等。各旗设总管。康熙时,命部众迁至大同边外。乾隆时设都统,驻张家口统领。察哈尔八旗驻地东与蒙古苏尼特部为邻,西界归化城,南界直隶独石口、山西大同,北界蒙古苏尼特部,成为清朝统治下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归化城土默特部在皇太极时降清,编为左、右二旗,各设都统一人管领。

  内札萨克旗 清朝在其统治下的蒙古各部,建立旗制统治。旗的长官称札萨克(执政)。有内外札萨克旗之分。内札萨克旗蒙古大体相当于明代所谓漠南蒙古诸部。旗制建立后,原有的部落继续存在。新建的旗不同于部,也不同于八旗制度的旗,而是依地理划分的一级军事行政组织。一部之地可设数旗,以部名冠于旗名。旗的长官札萨克,官级相当都统。下设管旗章京(梅楞)、参领、佐领。

  蒙古各部原有会盟制度。建旗后,邻近地区的各旗定期会盟,从而形成旗以上的盟。盟也不同于部,会盟的各旗可以是原属于一部,也可以是分属数部。盟不是一级军事或行政机构,而只是协调各旗事务,并对旗札萨克进行督察。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不设衙署。

  各札萨克旗均有户籍,人户依制负担各种差役和兵役。由旗属佐领管理。佐领是各佐(苏木)的官员。一旗设若干佐领,视旗之大小而各有规定。乾隆时,旗属各佐领额定兵员为一百五十人,现役五十人。

  内札萨克蒙古在漠南蒙古二十四部的基础上,先后建立四十九旗。科尔沁部自明初被厄鲁特部攻击,迁至嫩江流域游牧,曾助叶赫部、乌拉部与建州交战。后投依努尔哈赤,对明作战,并曾派兵随多尔衮入关,直抵江南。满洲皇室与科尔沁部世代联姻,清太宗孝端后、孝庄后,顺治帝孝惠后均出此部。科尔沁部以勋臣世戚,位居内札萨克诸部之首。太宗时设五札萨克,顺治时又设一札萨克,共建六旗。原科尔沁部分为左、右两翼。两翼又各设前旗、中旗、后旗三旗。邻近游牧的札赍特部、杜尔伯特部各设一旗,附于科尔沁部右翼。郭尔罗斯部设前、后两旗附于左翼。十旗会盟,为哲里木盟。科尔沁以东游牧的喀喇沁部,皇太极时,因不堪察哈尔林丹汗的控制,投依金国,助满洲攻打察哈尔。顺治时,随清兵入关。康熙时,从征准噶尔部,增设一旗,共两旗。雍正时,又增设一旗,合为三旗。与东南界之上默特部左、右翼两旗会盟,为卓索图盟。原来服属于察哈尔的敖汉、奈曼、阿鲁科尔沁、翁牛特、克什克腾等部,在天聪年间先后投依皇太极。遭到察哈尔林丹汗侵掠而投依科尔沁部的巴林部和札鲁特部,也在天聪时附金。翁牛特部与札鲁特部各设左、右二旗。其余各部均只一旗。此外,康熙时自喀尔喀西路南下投附清廷的喀尔喀左翼部,在喜峰口外放牧,自为一旗。以上十一旗会盟,称昭乌达盟。原属察哈尔的乌珠穆沁、浩齐特、苏尼特、阿巴噶等部,在林丹汗时越瀚海,北依喀尔喀蒙古,随后相继投附皇太极。原属喀尔喀车臣汗的阿巴哈纳尔部,在康熙时南牧附清。以上来自喀尔喀的五部,各设左、右二旗,合共十旗,为锡林郭勒盟。以上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合称东四盟。

  西部二盟,一为乌兰察布盟,会盟者有归化城北的四子王部、茂明安部各一旗,四子王旗以西来自喀尔喀蒙古的喀尔喀右翼部一旗,归化城西北邻鄂尔多斯的乌喇特部前、中、后三旗,合共六旗。一为伊克昭盟,会盟七旗,均属鄂尔多斯部。此部原附于察哈尔,林丹汗败后降清。顺治时设为六旗,左、右翼各分前、中、后。乾隆时又增设一旗,称鄂尔多斯左翼前末旗,合共七旗。七旗各有自己的名称,左翼前旗称准噶尔旗,左翼中旗称郡王旗,左翼后旗称达拉特旗,左翼前末旗又名札萨克旗。右翼前旗为乌审旗,右翼中旗为鄂托克旗,右翼后旗为杭锦旗。东四盟与西二盟合为内札萨克蒙古六盟。康熙时,清廷在归化城屯兵驻防。乾隆时又扩建绥远城,设绥远将军统管内蒙古军务。

  漠西蒙古旗 漠西阿拉善厄鲁特部,出于四卫拉特之一的和硕特部。康熙时,因遭准噶尔部噶尔丹压迫,固始汗后裔和罗理率部投清,命在贺兰山地区游牧,建阿拉善札萨克旗,又称阿拉善和硕特。乾隆时,札萨克由贝勒晋为和硕亲王。不设盟。阿拉善旗之西额济纳河地带,设额济纳旗。为旧土尔扈特部阿玉奇后裔牧地,雍正时内徙定牧,设札萨克旗,不设盟。青海蒙古诸部在雍正、乾隆时,陆续建旗。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绰罗斯部二旗、辉特部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青海喀尔喀部一旗,二十九旗会盟,但不设盟长,由清廷任命的西宁办事大臣统辖。

  外札萨克旗 康熙时,漠北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札萨克图汗和车臣汗部在准噶尔噶尔丹败亡后,分别编旗,仍沿袭汗号。土谢图汗部贵族策率部众投依清朝,受封为定边左副将军、和硕亲王,称喀尔喀大札萨克。雍正时,所部自土谢图汗部分出,自为一部。因其曾祖图蒙肯曾被达赖喇嘛授予赛因诺颜(蒙古语:好官)称号,故名其部为赛因诺颜部,无汗号。此后,喀尔喀蒙古即有四部并立。乾隆时,土谢图汗部二十旗,盟于汗阿林。车臣汗部二十三旗,盟于克鲁伦巴尔河。赛因诺颜部二十二旗,附厄鲁特二旗,盟于齐齐尔里克。札萨克图汗十八旗,附厄鲁特一旗,盟于札克毕赖色钦。四部各设正、副盟长。清廷任命定边左副将军一人,驻在赛因诺颜部辖境的乌里雅苏台,另有参赞大臣二人,统管四部军政。四部各设领兵副将军一人、参赞一人,受乌里雅苏台将军节制。乾隆时,还在土谢图汗部辖境的库伦,设库伦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管理商民事务及对俄通商事宜。

  科布多诸旗 乾隆时,在外札萨克蒙古以西的科布多城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一人,管辖西至哈屯河(卡通河)流域放牧的蒙古各旗。四卫拉特之一的杜尔伯特部在乾隆时背准噶尔降清,编为十六旗,分左、右两翼,各设副将军一人。左翼十一旗;右翼二旗,附辉特部二旗。杜尔伯特部以西有阿勒坦乌梁海部。乌梁海即元、明史籍中之兀良哈,游牧于阿勒坦山(阿尔泰山)。乾隆时降清,编为七旗,左翼四旗,右翼三旗。再西,阿勒坦泊附近的阿勒坦淖尔(泊)乌梁海,编为二旗。科布多城以北有明阿特旗、额鲁特旗,城南有札哈沁旗、新和硕特旗,均各自编旗,不设盟。阿勒坦山以南布尔干河附近之新土尔扈特部编为二旗,称为青色特启勒图盟。

  唐努乌梁海 外札萨克及科布多诸旗以北唐努山至雍正时划定的俄国边界地带,称唐努乌梁海,原为准噶尔统辖。乾隆时编为五旗。不设札萨克,管旗官员为总管。一七六○年(乾隆二十五年),清廷颁给各旗总管印。各旗军务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统领。

  上述各部外,分散在各地称为“游牧内属”的蒙古族,就地编旗,与内外札萨克旗务,统由理藩院统管。康熙时曾将清太宗以来有关蒙古事务的法令、制度汇编成书。乾隆、嘉庆时先后两次增订,题为《理藩院则例》,以满、蒙、汉三种文字刊行。清朝对蒙古的统治制度逐渐完备。康熙帝曾说:“柔远能迩之道,汉人全不理会。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耳。”(《圣祖实录》卷二七五)清廷经康、雍、乾三朝,建立起对蒙古族广大地区的统治,在清朝统治集团中,蒙古贵族的地位仅次于满洲贵族。

  

  (二)社会经济概况

  

  内外札萨克和漠西蒙古贵族,由清廷封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据乾隆《大清会典》统计,内蒙古共有王公八十四人、台吉四人;外蒙古汗三人、王公五十一人、台吉三十九人;漠西青海等地王公二十八人、台吉二十二人。蒙古王公依照清朝定制,在本旗建立王府,府属官制各依满族王、贝勒等级,设长史、司仪长、典仪、护卫等官。他们的仪从以及顶戴、服色、坐褥,都与满族王公大体相同。亲王年俸银二千两、缎二十五疋,(科尔沁三亲王各二千五百两,缎四十疋),递减至掌管旗务台吉银百两、缎四疋。分班朝见皇帝时,赏赉也各有定例。

  清代沿袭蒙古领主土地所有制。蒙古旗地名义上属于皇帝,实际上各部贵族的领地,清廷划定旗界,或依山川,或设鄂博(封堆),不准越界放牧。如有违犯,便被视为侵犯他人利益,王公罚马七至十匹,庶人罚牛一头。

  盟长和旗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当,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等旗官,从台吉或贡民(阿勒巴图)选任。旗官凭借特权,使用优良牧场,放牧牲畜,勒索属下。并按规定各有一名以上的随丁(哈木济勒噶)服役。

  西藏的黄教传入蒙古后,在蒙古族聚居区内,建有很多喇嘛寺庙。驻西宁塔尔寺的察罕诺们罕在青海势力最大;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胡图克图和驻库伦庆宁寺的哲卜尊丹巴是内外蒙古喇嘛的首领,都设有商卓特巴管理属下喇嘛。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哲卜尊丹巴二世举行坐床典礼,有二万五千喇嘛和十万牧民参加。喇嘛寺院都有自己的牧场、牲畜,主持寺院的大喇嘛役使下级喇嘛和庙丁(沙比那尔),并从蒙古人众中取得大量牲畜财富。大喇嘛按照清朝规定行使宗教管理权。内蒙古的锡图库伦札萨克喇嘛,喀尔喀的哲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额尔德尼班第胡图克图、扎牙班第达胡图克图、青苏珠克图诺们罕、那鲁班禅胡图克图,青海的察罕诺们罕等领地,建立七个喇嘛旗,行使如同各旗札萨克的职权。清朝还规定,凡蒙古胡图克图徒众超过八百名,寺院在所属旗五百里以外的,发给印信,行使政治权力。这些地方的寺庙大喇嘛,是政教合一的统治者。

  蒙古平民(阿拉特)和王公贵族属下的贡民(箭丁)、随丁,寺院的庙丁是蒙古族的被统治阶级。

  蒙古平民在各旗王公贵族的剥削下,极为艰苦,往往被迫逃离本旗,流亡四方。早在一六九一年(康熙三十年),清廷派遣官员分五路清查蒙古各旗穷人,即曾发现逃散人口甚多。一六九八年(康熙三十七年),康熙帝指出:蒙古王公,“俱各承袭父职,年在童稚,率皆不能教养所属,安辑民人,兼之族类性贪,见所属有马牛、器带诸物,亦必索取,遂至困苦难存,四散糊口,不能禁止,亦不能收集。”(《圣祖实录》卷一四一)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清廷得知,鄂尔多斯部多将人口卖与内蒙各旗和喀尔喀各部;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杜尔伯特部兵民逃亡黑龙江、郭尔罗斯等处,典身者六千余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延绥镇将弁和边民买得蒙古女子二千四百余口;一七三九年(乾隆四年),延安、榆林、州、绥德四府州县,赎回鄂尔多斯部典卖的子女大小二一六一名。清廷严惩蒙古逃人、禁止将蒙古人卖予内地旗民人等,但事实上并不能制止。清廷不得不实行救济,以保障蒙古兵源。从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至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共赈济蒙古七十余次。一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苏尼特旗遇到灾荒,接受赈给的无牲畜的壮丁达六万四千九百人之多。但这种赈济往往不免被富户侵吞。雍正帝曾指出:“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皆委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等并不得实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一)

  蒙古各旗属下的贡民或箭丁(阿勒巴图)人数众多,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也是赋税、纳贡、兵役及各种差役的负担者,凡在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的人,都编入丁册。三年编审一次,如有隐匿壮丁,管旗的蒙古官员要受到处罚。逃人鞭一百,窝藏逃人者罚交牲畜十九。蒙古旗制:每佐领一百五十人,三丁出兵一人,共五十人为常备兵。战时出征,平时防守边地卡伦,负担内外蒙古境内二十二个驿站的差使。他们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比明代有所削弱,但主人仍然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取一羊;羊四十只者,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取米三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有三乳牛以上者,取乳油一腔;有五乳牛以上者,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增取毯一条。”(《理藩院则例》卷十二)盟、旗衙门的开支、差役,无一不落在贡民身上。《理藩院则例》还规定,贡民不能离开封建主的领地,只有他们的主人犯罪时,出首人才准归附别旗。贡民诽谤主人,罚牲畜十九至三十九头。主人杀死属下人或家奴,只罚三十九至四十头;牧民、家奴杀死主人,则被凌迟处死。

  蒙古王公贵族,自一六五七年(顺治十四年)起,可从所属贡民中拨出少数人作为他们的随丁(哈木济勒嘎),亲王六十人,递减至台吉四人。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服役,世代相承,被称为“随人箭丁”。康熙时又规定,管旗章京、参领、佐领等官,在本旗或本佐领内,选一至四名壮丁作为随丁,到离职时退还,被称为“随缺箭丁”。随丁都不服兵役,不应公差,只在主人家服役,或是放牧牲畜。主人可以随意支配壮丁,出卖或赠送别人。随丁比贡民的地位更为低下。

  寺院的庙丁(沙比那尔)是大寺院属下的属民或牧奴。他们或是作为奴仆被世俗贵族“布施”给寺院,或因天灾人祸被迫到寺院投依。在寺院里担当生产劳动和其他杂役,在身分上及生活境遇上,大体与随丁相似。

  在蒙古族社会中,还有一些黑人(哈喇昆)。他们多是罪犯和俘虏以及他们的子女,不列入丁册,世世代代为主人服役,处境极为悲惨。随公主或格格(宗室之女)陪嫁而来的人户,包括庄丁、陵丁和侍女,专为王府和公主府服役。侍女的地位与家仆、家奴相同,所生子女,也世代为奴。

  蒙古族社会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仍是畜牧业。蒙古人民生活必需的奶制品、肉食以及毛毡、皮革制品等,都由畜牧业提供。马匹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畜牧业多是自然放牧,打井、修圈、保护草场等工作都依靠手工劳作,抵抗天灾的能力非常薄弱。少数地区兼营农业生产,但极其粗放。山西、直隶等地无地少地的汉族农民陆续进入蒙古地区耕垦,从事农业生产的蒙古人也随之逐渐增加。嘉庆时,西起鄂尔多斯,东至郭尔罗斯前旗的狭长地带,基本上已成为农业或半农半牧的经济区,并还在不断扩展。蒙、汉人民一起提高了耕作技术,种植各种庄稼和蔬菜。但由此也使一些牧场遭到破坏,妨碍了牧业的发展。农田与牧场争地的矛盾,日益激化,成为难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手工业是家庭副业和领主的手工作坊,主要经营畜牧业的加工生产,如制革、制毯、制车、制鞍和盐碱加工、伐木等项。王公贵族进京时,常带着牲畜、皮毛、药材、木材等土特产品在京师出售,买回京师的杂货、布疋、绸缎、砖茶、纸张、瓷器、铁锅等物品。北京御河西岸之南设有里馆,安定门外设有外馆,专供蒙古人居住。山西和北京的汉族商人,也到蒙古地区贸易,收购畜产品和原料,贩卖日用品,进而在蒙古地区开设商店和手工业作坊。蒙古的市镇日益兴盛,如内蒙古的归化城、多伦诺尔、赤峰、经棚、小库伦、科尔沁左翼旗的郑家屯、外蒙古的库伦等地,都已发展成为著名的商业城镇。驼马运输业空前发达。张家口是内地和蒙古地区间货物的集散地和贸易要地,康熙初年只有商号店铺十家,到一八二○年(嘉庆二十五年),已发展为二百三十家。大寺庙和兵营周围,也往往成为集市中心。如内蒙古的甘珠尔庙(在呼伦贝尔)、大板上(在巴林右旗),外蒙古的王呼勒、额尔德尼召等地,都有贸易额很大的定期集市。还有汉族大商人在蒙古地区放高利贷,盘剥蒙古人民。蒙古王公、台吉进京时,也向汉商借贷,利息三分,三年本利加倍。议定以牲畜和土地作抵押,到期不偿,辗转增息。王公、台吉无力偿还债务时,勒令属下牧民代还,由商人代替札萨克直接向他们征收赋税,并勾结清朝官吏严刑逼债,因而激化了蒙、汉民族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