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讨论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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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讨论录十五

(2009-03-28 22:50:55)转载 标签:

杂谈

十五

  概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观的抽象,一种是综合的抽象。直观的抽象,如“方形””、“圆形”、“三角形”等,这些概念是我们思维通过感知的直观所抽象建立的,我把这一类型的概念抽象称之为感知的直观抽象。综合的抽象,如“几何图形”这一概念是综合的抽象,它是对“方形”、“圆形”、“三角形”等直观抽象的再抽象,是我们的思维通过对直观抽象概念的综合再抽象所建立的,我把这个类型的抽象称之为理知的综合抽象。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的批判》一著中,对我们的心灵方式提出了知性方式和理性方式的见解,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我用感知这个语词,是对知性这个语词的套用,而用理知这个语词,则是对理性这个语词的套用。

   理知的抽象是一个过程,亦是一个无穷的过程。这个过程按照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见解来看是存在的,并且有着它的存在方式,这个方式就是,从个体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关于这点可以参见马克思《资本论》,货币是怎样通过个别的物交换,发展为特殊物的交换,进一步发展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换而产生的。在个体到特殊,特殊到一般这个方式中,既有抽象的过程,又有概括的过程。例如,在个体到特殊的抽象中会产生特殊对个别的概括,在特殊到一般的抽象中会产生一般对特殊和个体的概括。如,在一般等价物的综合抽象层面上,货币可以概括一切地成为所有商品交换的流通物。理知的综合抽象所内蕴的抽象与概括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过程,是很值得我们研究和探求的。

   一般我们在逻辑的问题上,总是关注于它的形式,即形式逻辑。如古代希腊的三段论等。近代以来人们又把数学引入了形式逻辑,期望以数理逻辑的方式,取得形式逻辑的最完美的终极方式。然而我觉得,在逻辑形式的把握上,我们的视角还可以更宽泛一些,除了三段论和数理逻辑外,是否还可以从新的角度来研究逻辑,如,对于一个命题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可以从这个命题中的不同概念类型是否具有一致的方式上,也就是从命题中的综合概念是否同直观概念一致的方式上,来创立一种新的逻辑方式。

      三角形有大三角、小三角、等腰三角、等边三角,以及不等边三角,还有平面三角、立体三角等等;正如方形有正方形、长方形,平面方形,立体方形等等,圆形有正圆形、椭圆形等等。为何我说三角形、方形、圆形是直观的抽象,因为不管大三角、小三角、等腰三角、等边三角等等,您都会直观地把它们抽象为三角形,而不大可能把它们直观地抽象为方形和圆形的。正如,尽管上帝是万能的,但您不可能让上帝画出一个三角的圆,或三角的方形。因为,无论您、无论我,无论别人,包括上帝都是不可能作出三角的圆和三角的方这样的直观抽象的。愿您仔细地想想这里的道理。当然您说三角形亦有着对“大三角、小三角、等腰三角、等边三角等”的综合抽象,您的说法没错,但这种综合抽象,在本质上是直观的,因此,我把它归结为是感知的直观抽象。至于几何图形则不是直观的抽象,而是对三角形、圆形、方形等直观抽象的再抽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把它称之为理知的或理性的综合抽象。对综合抽象,我是从抽象之抽象的意义上确立的。此外,三角形和几何图形的性质是不等同的,两者是两个不同类型和不同层面的抽象,前者是直观类型和特殊层面的抽象,后者是综合类型和一般层面的抽象。概念的抽象有着它的递升运动,即从个别到特殊,从特殊到集合,从集合到一般的递升运动,这种递升运动使概念呈现了它们的不同层面类型和性质。
        我已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谈了对逻辑的看法。您说逻辑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达,我完全赞成.您说逻辑是事物之间的关联,我觉得您的这个观点需斟酌,我的意见是,事物的之间的关联不一定是逻辑。例如,在企业中,出了安全事故都可以从中找到违章的分析,两者之间有因果关联,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并不一定就是逻辑,因为尽管安全事故与违章之间有因果关联,但有时一些违章并不必然造成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