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讨论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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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讨论录十四

(2009-03-28 22:49:31)转载 标签:

杂谈

十四

  质疑:对认识而言,主体和对象二者缺一不可,一个棒槌敲不响。敲得响必是两个棒槌,但是,两个棒槌敲响后既不可能合成为一个,也不可能化合出个第三者,依然你是你我是我。
    请问:两个棒槌敲响出来的“声”是什么?!这个响着的“声音”是不是第三者?!是不是与两个棒槌的敲击无关?!既然对认识而言,主体和对象缺一不可,那么必然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主体和对象是怎样共同地建构认识的,或认识是怎样由主体和对象所共同地建构的。难道对于认识的建构来说,不包含主体与对象的共建?!好比响着的“声音”不包含两个棒槌的敲击的共建?!

  质疑: 你的这个例子不恰恰说明了主体硬件的不同所检测到的物理事实也会是不同的吗,这不是什么“化合”,而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能力的不同。
    请问: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能力不同,难道不正是说明了主体的性状吗?!或者说不同的主观性状与客观的化合吗?!认识德建构与我们的主观性状是密切相关的。在十九世纪初,德国生理学家弥勒就发现了:我们经验哪一种感觉,与刺激神经的方式无关,而只取决于感觉器官的性质,例如光、压力或机械的刺激,作用于视神经和视网膜时,同样产生光亮的感觉。既然您承认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能力不同这个事实,那么就应该同样地承认主观性状对认识的建构作用,并努力地进行探求。这里,我再说一个例子,在鲁迅先生的小说《风波》里,有个九斤老太,老是埋怨现在的豆子比过去“硬了”,对九斤老太来说,现在的豆子是硬了,可是到底是九斤老太的牙齿功能比过去退化了呢?还是现在的豆子比过去的豆子硬了呢?我想,这里的“硬了”,是不是有着主观性状方面的原因呢!如果是这样,难道这不是一种主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