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国之薨(洪秀全的恶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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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国之薨(42)

        在以上近乎神话传说背后,人们看到的,则是当年太平天国曾经实行的令人发指的残酷刑律。太平天国的刑律即《太平刑律》,现存可稽者仅有62条,文字虽少,但它却是后人研究天国法制的重要资料。《太平刑律》摒弃隋唐以来历代相沿的5刑之制而不用,其主刑只有死刑与枷杖两种,而在通常情况下,两者都是死路一条,因而凡属犯罪之人,非死即杖,别无他途。其死刑执行的方式则至为残酷,有斩首,枭首示众,五马分尸(即古之车裂),点天灯(类似古代的“焚如”之刑)诸种名目。到了后期,竟还增加“桩沙、剥皮”等酷刑。
        从现存的62条《太平刑律》来看,可以判处“斩首”、“点天灯”、“五马分户”等死刑的罪名,竟达46条之多!如果再加上一些高官大僚随时随地所发布的“布告”、“命令”中所列的“天法”条款,则判处死罪的名目就更多了。可以说,太平天国统治下的军民人等,稍一不慎,即有被处死的可能。
        至于构成死罪的因素,除极少数条款如“反草(即反心,义同反叛)通妖”、“监守自盗”等罪尚属够得上是“罚当其罪”之外,其余绝大部分,都是明显地违反人道的。例如:
        1.“凡夫妻私犯天条”(即夫妻同宿)、“凡私藏金银剃刀、剪发刮须剃面”以及过了“三个星期”仍然不能熟记《天条书》等罪,一律“斩首不留”!
    2.“凡检点、指挥各官轿出”,一般军民“不跪道旁”;“凡朝会敬天父时,”发出“喧嚣”之声,“凡辱骂官长”等,一律“斩首不留”!
    3.聚众饮酒、聚众演戏等,均“一概全斩”。据《贼情汇纂》说:“毛细之过,笞且不足”,竟然一律“斩首”,即使对“三尺之童,告以事理,亦能知为不可”,即使是小孩子犯错,也不放过!
  那么,《太平刑律》中的轻罪是否就合情合理?核诸史实,殊不尽然。所谓轻罪犯人往往只是由于“吃旱烟”,“脱衣卧(脱光衣服睡觉)”、“见官长至不起身奉茶”等无足轻重的小事所引起,但其处罚则一律治以枷杖之刑。“其枷轻重无定式,杖责自五板加至二千板为止”。在执行时,或重或轻,完全由长官的喜怒爱憎所决定,因而“杖至血肉俱枯”立即毙命者,亦属司空见惯之事。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这个地球上,任何生命形态都是造物主的奇迹,都是伟大的。就以当时与太平天国敌对的阵营清廷来说,腰斩的酷刑,被素有“冷血皇帝”之称的雍正所废止;具有1300多年历史的凌迟处死(又称寸碟,即将受刑者身上的肉一寸寸地割下来),则是慈禧太后晚年时,连同科举制度一起废止的。洪秀全一伙威福自恣,滥刑擅杀,以致上行下效,使“天朝”变成人间地狱,堪称丧心病狂!当时不仅处于敌对方面的人士有“贼之灭亡,则在虐民无人理。诸伪制皆足亡之,而尤以伪律为至酷耳!”的议论,天国后期,连李秀成这样连年出征在外的高级将领,也因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禁忧心忡忡地一再向天王呼吁“定制恤民”、“宽刑以待万方”!
  当时,洪秀全在南京天王府内,对于嫔妃及男女官员动辄“用靴头击踢”,甚至以所谓“天法”名义随意杀人。由于其中有些被处罚者或其亲属与东王杨秀清有一定的联系,杨秀清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地位并挟制天王,遂假天父下凡之名,对洪秀全进行杖责,此为原因之一。
  1854年,有—位湖南籍军官随北伐大军攻“天津失律回,罪当斩”。其人自以为过去有功,又千里转战回到南京,有功无过,故“出不逊语”。洪秀全认为他“得罪天父”,竟处以点天灯酷刑。
  1854年3月间,杨秀清因怀疑一部分人头上“因疮因虱剪去长发者”有通敌之嫌,于是逮捕了数千人(其中妇女2000余人,幼童数百人)。严刑逼供,“诬服者数百人”,一律论死。但对其余绝大多数无辜者,杨秀清因感到难以收场,乃向洪秀全请示。洪秀全下诏曰,为了“体天父好生之德,但杀兄弟百余人,姊妹数十人”即可,余者则可取保释放。洪秀全对于此案的处理,未能责令杨秀清查明已判死罪的人是否有冤抑之情,已属莫大错误,竟又预定杀人数字,指示杨秀清继续滥杀一二百人。
    杨秀清专擅朝政,“威风张扬”。他为了诛除异己,威慑同僚,遂“密布私人,逻察群下”,偶有“言行可疑”之人便立即逮捕,酷刑定谳,动辄处死。“重则点天灯、五马分尸,轻则斩首。株连累累,时兴大狱,以示威猛,以眩神奇”。例如在上述杀戳“剪发通妖者”一案数百人时,他就在布告中故弄玄虚说:“蒙天父大显权能,密中指出”,“拿获剪发通妖逆犯多名,以正天法”。不仅如此,杨秀清还任命了一批酷吏作为自己的心腹,如殿前丞相一检点林锡保“审办案件,残忍好杀,终日刑求,锻炼周内,故入人罪,以炫己之精明,而博杨贼之欢心”。
    有一位典金官,“阡金数百”私逃,被查获。杨秀清乃下令闭南京各城门,搜各典官衙,“凡有金者,锁入内衙”,是案“杀打金匠及各伪衙二百余人”。为了“怀金逃跑”一案,株连如此之广,竟然杀死200余人,如此草菅人命,实属骇人听闻!
        东王族兄杨元清之妻服役于东王府。一次杨元清偶与人言:自己“夫妻分在两处,不及阿叔尚能夫妻同处”。杨秀清“怒其出怨言,杀之。元清遂不复用”。天朝严禁夫妇同宿,本不合理,但各王却可夫妇相聚,自然易增不平之气。东王处理此案,根本不去考虑杨元清妻的话是否有合理成分,竟然以“口出怨言(的罪名)杀之”。
  北王韦昌辉之兄与东王“妾兄争宅”,东主欲杀北王之兄,乃将案件交北王审讯“议罪”,韦昌辉“请以五马分尸,谓非如此,不足以警众也”。论者或谓此事为韦昌辉居心险恶,故意谄媚杨秀清的表现。然而双方“争宅”曲直未分,怎能判以死刑?更何况采取五马分尸的酷刑?殊不知当时天国大权都掌握在杨秀清之手,他上欺天王,下压百官,连洪秀全也伏地受杖而不能有愠色,区区韦昌辉又何足道哉?李秀成说北、翼二王迫于东王的权势,凡事不敢违抗,只能“口顺而心怒”,当系当时的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最高领导人洪秀全、杨秀清在建朝伊始,就未能注意健全法制以抚定民心,而其执法的残酷性落后性,比照《大清刑律》,有过之无不及。太平天国最高领导人缺乏法制观念,专擅自恣,生杀由己,无可避免地会形成志得意骄、飞扬跋扈的严劣作风,从而大大激化领导阶层内部的矛盾,因此,“洪杨事变”内讧发生时,其杀人之多,手段之酷烈,正是洪杨一伙自食其果。 天国之薨(43)
  法制不立、纪纲不整、赏罚不明、上行下效。李秀成《自述》中说:天国后期出现了一批扰民害民的军事将领,“百姓死者,此等之人”所造成,“惹我天朝之心变”也是由此而开始。滥刑擅杀必然会使冤案越来越多,冤气充塞,人人自危。已死者固然永抱终天之恨,未死者则“物伤其类”忧愤不安,以致许多原来忠于天朝的人士产生离贰之心。天国后期,洪仁玕、李秀成都主张从加强法制入手来挽救危局,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均已发现造成“人心冷淡,各有散意”。时至今日,倘还有人以种种名堂,为百七十年如此一个暴虐政权张目和涂脂抹粉,试问当年万千屈死惨死在黄泉的亡灵,岂能答应!
    太平天国洪杨集团的暴政,还表现在对广大下层官兵的“刺面”酷刑上,这是古已有之的一种对付罪犯的刑罚,例如在汉刘邦手下有一员大将叫“黥布”的,这“黥”字就是刺面的刑罚,表明“布”这个人曾经是一个罪犯。在古典小说《水浒传》中,林冲、武松等人亦因构陷的罪名,被官方在脸上刺了字的。在《大清律》中,也有对于犯罪不至死的“盗”、“贼”加以“刺字”的规定。刺面的办法,“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刺满、汉文字者。”在这里有一个原则,就是被刺面者,必须是曾经犯罪、至少是被认为是犯罪的人。而太平天国洪杨集团竟然出现政治目的,把这项惨绝人寰的酷刑施加到新兵和逃兵脸上。
    在各种记载中,在太平天国内部实行刺面的原因、目的、性质,范围,有着多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当时凡是新加入太平天国的人,都要在脸上刺字,并把这解释为是太平天国坚定新兄弟“革命”信念的一种措施。据咸丰二年御史陈庆镛奏报:“闻贼胁良民,皆令蓄发,或于臂面刺‘太平’字,此辈一经蓄发刺字,自知罪无可逃,遂为贼致死,与官兵抗衡。”《花溪日记》载:“被掳百姓面刺‘太平’两字,及‘自投天国’,深入腠里,永不能脱。”《鳅闻日记》载,“贼中多有面颊两旁刺‘太平天国除妖某姓名数字。被掳者,亦即刺字。”《粤匪犯湖南纪略》则更进一步把刺面说成是群众参加太平天国的一种必经仪式:“土匪之初入也,以铜盆水沃面抹胸,授红巾号衣,念咒廿四句,谓之拜相。拜过相者,其发辫后必有火烙印,以此蛊民,故附洪者多不畏死。”
  也有人认为刺面是为了防止某些加新入太平天国的兄弟逃离队伍而采取的措施,如《贼情汇纂》载:“贼初至湖南,掳挖煤人,防其逃,用火印烙脑门上。嗣掳得强悍人亦用火印。破岳州后裹胁日众,往往强之烙印,至死不从,贼知不可,始废去此令。”“近闻贼匪虏得人民,于左颊刺‘太平天国’四字,其计愈毒。”
  佚名《避难纪略》中说:“贼中掳得土人,虑其脱逃,每刺字于面上,或太平二字,或太平天国四字,或自愿投降四字,或包打江山四字。贼以为有自投字样,即逃出亦必为官兵所杀,使之甘心从贼也。”《皖樵纪实》也说,“贼肆掠,曰打先锋。掳幼童为已子,曰公子。掳壮丁恐逸去,面刺‘太平天国’四字。”按照这种说法,则只是对一部分人(如“挖煤人”、“强悍人”、“壮丁”等)才实行刺面。
  又有人认为只是对私自逃离太平天国队伍又被重新抓获的人才实行刺面,也就是说此乃对逃兵的一种惩罚。如《平贼纪略》说:“掳男子少壮者入队伍,称新兄弟,或呼新家伙……或询新掳之人曰:‘要回去否’?或应之曰,‘愿归’。‘送尔回去’,即杀之。黠者欲逃而不言去,俟隙而逃之。但贼知必追,追及,轻则以针五、六枚就其人面刺‘太平天国’四字,墨汁透入骨,谓之‘切字’。”
  《思痛记》中也有类似记载:“各馆有私逃者,追回必杀……间有不杀,必割耳剜鼻,或束针五、六枚,就其人两颊或额上,刺‘太平天国真心杀妖’等字,涂黑(墨)水使透入骨,谓之‘切字’。”
    作为一种刑罚,刺面不仅施之于逃兵,也使用在太平天国队伍中犯有过失或不服从指挥的其他人身上。《粤寇纪事诗》中说:“掠人分配各营,有逃而被获及不服指使者,即刺面作‘太平’字,或兼刺其姓以困之。”
    以上无论何种说法是实,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太平天国的高官大僚们是绝不会向自己和自己的亲信脸上刺字的,当然他们额上也是有字的,那就是标明各人地位等级的金牌。
  李光霁著《劫余杂识》中,谈到作者自己的遭际。咸丰十年,他在家乡浙江乌程被掳入太平天国后转到苏州。按规定,驻守苏州的太平天国,必须领牌方能出城,“无牌印出城以脱逃论,锁交巡查局究治,轻者笞刺,重者枭首。”“其刺字以引针排列扎成太平天国及别项字样,刺两颊或额上,渍醋磨墨和血涂之,经久不灭,凡刺字者非贼酋同行不准出城。”
  在这里,“刺面”主要是对于“脱逃”或企图脱逃者的惩罚,任何士兵一经被“刺面”,其地位就低人一等,并且失去行动自由,如果不是同太平天国的首领同行,就不准出城。
    《虎口日记》的作者鲁叔容,在咸丰十一年九月末绍兴被太平天国占领时,他曾多日隐藏在自己家里,亲见“贼督担负者,颈系长索,累累相属,中杂花面数人,闻系因逃刺字者。”这个材料系作者目睹耳闻,也说明那些“花面人”(即被刺面的)都是“因逃刺字者”。
  李圭在《思痛记》中,有两处讲到他本人亲身经历的有关“刺面”的事情。一次是他跟随太平天国驻守江苏金坛时,曾想“乘间逃逸”,不料被发现带回。“余度必死,闭目立以待。李瑚(本队头目)喝令杀,一着黄衣贼为缓解,李曰:‘看公子情面,此次免死’。随呼刺字,六贼持针至,余愤极……极力以拒。李贼既笑且詈,黄衣贼复请免,李首肯。”
        另一次是一年之后,李圭已经当了太平天国中的“掌书先生”。当他们的队伍驻扎在浙江石门时,“一日,馆中新掳乡人四五辈,相偕亡去,当夕拘回三人,馆目令杀之,陆(该馆副目)已取刀矣,余急语方曰:‘……请赦之,我保其不再逃’……方意始释。令刺字,余固说,复免。”这两件事都是讲因逃跑而要刺字,最后经说情才得邀宽免的。
    “既刺字则不能再逃,逃而再获即杀之;逃而遇官兵民团,亦以贼党杀之。”但这并不排斥太平天国在一定的情况下,仅仅是为了预防逃跑,也对某些刚入伍的“新兄弟”进行刺面。臧谷《劫余小记》说,太平天国在扬州时:“贼以吾郡人旋掳旋遁,为仿狱囚刺字法,庶使降心相从,莫敢复出。其在颧间者,太平两字分列。额上者,太平天国四字并列。且有颧间额上六字俱备者。刺成后,以蓝涂之。大营(指清军江北大营)知其故,凡难民投往咸遣释弗之罪。然究未免自觉形秽,颇思磨荡以灭其迹,无如深入肌里,致令终身为白圭之玷焉。”
    综上所述,可知“刺面”主要是对逃离太平天国队伍的人的一种惩罚,但在有的时候和有些地区,为了预防逃跑,间或也有对一部分刚入伍的“新兄弟”先行“刺面”的。当然,“刺面”既然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有时也不仅施之于叛逃者,同时也用以惩罚犯有其他过失或不服从指挥的人。“刺面”的力、法,是用数枚针刺在两颊或额上,涂上黑色或蓝色的墨水;所刺字样不一,有“太平”,“新兵”、“太平天国”、“自投天国”、“奉天诛妖”、“真心杀妖”等,有的还刺上本人的姓名。刺字之后,“深入肌里”,“经久不灭”,但有的也可以用药销灭。也有不刺字而只用铁丝烙上火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