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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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2008-11-25 20:59:19) 标签:经济 财经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组织 杂谈 

1978年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

草民(整理)

一、1978年到1994年

自改革以后,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一直采取鼓励政策。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第四条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第八条提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第十条提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求,“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第五条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59号)将农业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形式之一,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指出,要“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199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强调“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协会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

二、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

随着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产量的增加和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销售的问题日益重要,农民对合作需求也日益强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抓紧筹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社系统退出政府序列后,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社,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1997年财政部财商字【1997】156号文件规定,“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应当免征增殖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8】2号)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组织,多数是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有利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大鼓励和大力支持”。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98年10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民采取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经济实体,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逐步完善。以农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更应鼓励发展。”

到这一阶段,合作社的合作活动内容逐渐拓宽,从主要以技术合作为主,转向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乃至进行共同使用资金、设施等生产要素方面的合作。

三、2000年至今

有两个重要背景。背景之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和深入推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背景之二是“入世”效应的逐步释放,增强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促进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的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支持农民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发展各类经济合作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

为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合作社法,胡锦涛总书记签订57号主席令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年6月温家宝总理签署498号国务院令通过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受法律保护,且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

2007年12月18日中央政治局研究针对农业和农村提出: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12月22-23日,中央农村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8年4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出台

200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008年9月农业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执行情况做考察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中“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建立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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