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7:44:06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作者:-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实践表明,目前正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的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且更是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以资金、劳动等联合组成的从事经营或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合作社、农民协会和股份合作组织。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50、6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在组织制度、运作模式、利益机制上都有着本质区别,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农民在保持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组成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是一种制度创新。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以后,仍然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它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有的合作化形式,即由政府一手组织和操办,实行以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为主要特点的集体所有制,农民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完全依附于集体经济。二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机制创新。它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 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原则,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从而极大地保护和调动了
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三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吸收社员股金,实行股份合作制,实现了产权明晰,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四是与社区集体经济只能囿于社区范围内的合作不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能够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跨村、跨乡、跨县市甚至更大范围的联合,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从而有利于加快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总体发展较快,但覆盖面仍然较低。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90 年代中期以来,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显示出很强的活力。例如,山东省莱阳市已经注册各类合作社218个,入社农户9万多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0%。北京郊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 1885个,仅2000年一年就新建立合作经济组织583个,相当于前几年发展总数的三分之一;入社农民达到22.3万户,占全市三分之一。根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14万多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
2.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以农民协会为基础,以专业合作为重点,以股份合作为方向,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呈多样化态势。根据山东省的抽样调查,截至1999年底,农村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合作社占21.9%,农民协会占55.2%,股份合作组织占22.9%。从兴办主体来看,既有农民自己组建的,主要是依托农村中的“能人”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部门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例如,截止2000年底,浙江省 2667个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由农业部门组建的占45.14%,由供销部门组建的占3.38%,由科协部门组建的占12.75%,由政府其他部门组建的占 13.57%,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占5.32%,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占19.84%。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对合作需求的多
层次性。
3.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加工、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地方呈加速发展的态势,但总体上仍以种养业居多。河北省以统一品牌、质量、协调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各类产业(行业)协会由1999年的1391个增加到3228个,增长132%,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17%;以农产品销售为重点的农民经纪人协会达3228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17%,参与的农民经纪人达28.39万人。但就全国而言,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以种养业为主,其中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9.4%,两者合计比例高达82.5%;此外,加工业占2.4%,运输业占3.7%,食用菌占2.4%,其他占9%。
4.合作的范围逐步扩大,突破行政区域界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涌现,但总体上区域跨度较小。如京郊延庆县农民养蜂合作社是由农民黄永生组织140个养蜂农民合作建立,经过四年发展,合作社资产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近千万元,不仅有本县300多农户,还吸收了邻县和河北省600多农民入社。但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如浙江省2667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户成员集中在乡范围内的占83.61%,跨乡、跨县的不到17%。
实践证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郊区由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的产品比例大幅提高,目前牛奶已占到 80%、蔬菜占46%、果品占40%,出口的农产品中,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产品占95%;同等条件和经营规模的农户,入社与不入社农户相比,种植业收入高35%,养殖业收入高40%。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为政府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托。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代表农民反映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将政策和信息传递给农民,提高了政府引导和调控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认识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有的一提起合作社就想起过去的高级社、人民公社,又怕回到过去“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有的认为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无所作为,忘记了对农民改革和发展的组织、引导职能。
其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宏观环境不宽松。主要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缺少法律地位与法人资格;舆论和政策方面的支持不够。此外,管理体制也不顺,使得各类合作社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
其三,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150余年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农民自愿选择、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社员等却是基本稳定的。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许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章程,宗旨和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制约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以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普遍通行于世界各国的农民自助性经济组织。如今,在全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在法国,绝大多数农场主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荷兰绝大多数农民至少是3—4个合作社的成员。在日本,生产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组织。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农民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经济的益处,合作社经济发展水平标志着一国农业的发展状况。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单打独斗的农民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存在三大困难:一是很难与工商企业和国际商业集团相抗衡,得不到平等的谈判地位;二是很难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从而出现买难、卖难现象;三是很难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据山西省社科院有关课题研究资料表明,农民从生产的农产品中所应得到的利益,大体上有43%左右在加工和流通两个环节流失掉了。而合作经济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合作经济组织还为协调农户之间的购销行为、加强行业管理、防止恶性竞争等创造了条件;同时,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使农民能够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
入。因此,对农民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但却是农民最可以依赖的组织。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农村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加盟,最终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运行格局,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消除了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公司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因此,在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的过程中,要把发展区域性、尤其是发展较大区域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位置。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杠杆。入世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要在WTO框架下实现与国际接轨,且可调控的内容集中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等方面。与此相适应,迫切需要建立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应的组织工具,否则,在入世后的冲击和挑战面前就会陷入被动。发达国家的惯例是,通过支持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业的补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今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理应更多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实施。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极具份量的筹码。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往往不是外国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近两年,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我们就因为缺少一个对等谈判的主体——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只有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起来并真正开始发挥作用,政府的职能才能转变到位。
总之,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必须积极培育和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随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涌现,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种田的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正在不断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正面临着“第一次飞跃”向“第二次飞跃”的转变。可以预计,随着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广大农村的普遍兴起,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必定会出现小平同志所提出的“第二次飞跃”。
四、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1.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更多更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1)巩固农民经营主体,扩大合作基础。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经济政策,确保农民家庭资产所有权和投资、合作、分配的权利,扩大农民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利;巩固、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强调只能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前提下转让土地经营权;大力发展以专业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商品生产,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资本积累能力;明晰农民家庭与合作社的产权关系,确保农民拥有所有权、继承权和二次分配权,从根本上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2)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调动两个积极性。兴办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决策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指导发展上,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政府不要替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要任命其负责人,而且政府部门的干部不宜去合作经济组织兼职;真正把“有所为”的重点放在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以正确引导农民兴办更多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3)因地因时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农民协会,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什么组织形式都可以。在兴办主体上,可以由农民自己办,依托龙头企业办,也可由涉农部门牵头办;可以兴办新的,也可以把一些企业改造成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不仅可以在社区范围内自主合作,也可以突破原来行政范围自主联合,还可以同时加入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谁有能力谁牵头,大户可以牵头,龙头企业可以牵头,政府部门、供销社、科技人员和流通骨干也可以牵头。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总之,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发展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觉悟程度,不能一哄而起,
也不能一刀切。
2.加大政府对新型合作组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外部环境
(1)制定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合作社实行依法管理是各国的共同特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合作社法,针对这一情况,应抓紧制定出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社法》,明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其健康发展。
(2)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一是产业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围绕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思路和重点,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资金政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一般来讲是劳动联合为主,在经营中一般都受到资金的限制。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加快农村信用社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当前,应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三是税收政策。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出台之前,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并在自己管理的税费征收范围内,制定一些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
3.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章立制。指导合作社制定完备的章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明确“三会”的活动范围、责任和权利。二是强化民主管理。在内部决策上,严格执行“一人一票”制,切实防止少数领导人说了算。三是建立健全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对于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其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但一般应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以更好地体现“交易的联合”这一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目前要注意改变过分突出按股分配的倾向。对于股份合作组织,其分配要把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起来,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以更好地体现“劳动联合”的经济特征。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是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村经管部门要及时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参加农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
4.把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围绕产业建组织、建好组织兴产业”,目前在部分地区已有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尝试。各地应积极大胆地加快实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可以是“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今后还可以发展到“合作经济组织办公司带农户”。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增强离不开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从目前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具有发展前景和生命力,但还处于初始阶段,还有不完善之处,要大力发展。而集体经济组织受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体制和机制上都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从发展趋势上看,两者通过改革和发展,特别是通过相互参股等经济手段,完全可以逐步实现融合与统一。   上传时间:2009-02-28 17: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