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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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22日 09:25:46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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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途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生产力,从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层面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支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有力的组织形态,促进了农业的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经营
随着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以及农村经营体制的不断创新,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有效地解决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大市场难以对接的问题。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且在推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体现的承载能力、分工协作能力、动员组织能力和科技推广能力表明,它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及发展现状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上的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即“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所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山东等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后来,安徽、陕西、山西、宁夏、青海等地的合作事业也有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超过1万个的省份有山东、河北、广东、四川等,发展较好的地区还有浙江、北京、江苏等地,其内容已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成为农业经济甚至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专业经济组织模式,是指农业生产者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由发起人牵头,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原则,在自愿互利基础上以合作的形式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最主要的模式。二是社区农民协会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依靠政府的帮助形成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性互利合作组织即社区农民协会,它以“农有、农治、农享”为理想,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技能并完成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三是股份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股份形式将各自的资源汇集在一起,由联合体共同使用;以合作形式实现劳动者联合,以股份合作方式形成现实的、制度化的行为能力,以追求所期望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