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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幸福与边沁理论
北京读者Richard Wang
2006年3月22日 星期三

FT中文网编辑您好,
我想对薛兆丰先生的文章《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表达我个人的见解。
从字面上理解,边沁的理论是指幸福的总和。于是,薛兆丰先生举出了

 
 
{1,2,8}和{4,6,_ }这两个例子。他说,它们总和虽然都比{2,3,4}大,但是分布很不平均,对弱者的伤害很大。这似乎可以证实边沁原理的缺陷。
但是,从实证角度看,薛兆丰先生的假设从未发生过,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因在于,社会的发展是金字塔型的。“1,2”的购买力不可能托起“8”,“0”更不可能托起“4,6”。越是发达的国家,中产阶级的规模越庞大。如果一个国家最穷的2/3的人比美国人最穷的2/3的人穷,你很难想象,它最富的1/3的人竟然能比美国最富的1/3的富。不信的话,你能举例举出一个这样的国家吗?
所以,薛兆丰的假设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似乎印证的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另外一句话:“在迅速进步持续一段时间以后,它所具有的对于落后者的累积性助益,将大到足以使他们的进步速度趋近原来领先者的进步速度,因此领先者与后进者的进步长期速率将趋于拉平。”
所以,边沁的原理看似有缺陷,但在现实中却是很完美的。因为,现实中找不到{1,2,8}这样的国家,倒是能找到不少{0.1,0.2,0.8}这样的国家。比如北朝鲜。0.1+0.2+0.8不仅小于2+3+4,而且还伤害了弱者。
收入分配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对各个流派的观点有全面生动的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看一看。
我对该文的第二点异议是薛兆丰先生反驳“只要机会平等、不要结局平等”时所使用的根据。薛先生说“机会平等”无法实现。我同意。因为他所说的“机会”,专指私人机会。只要有穷富差别(结局不平等),购买力(私人的机会)是不会平等的。
但是,我们所说的“只要机会平等、不要结局平等”的“机会”,指的是“公共机会”,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设施”,“就业和迁徙自由”,“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自由”等等。这些“机会”,或是由政府的财政拨款去提供,或是由立法机关机关立法予以承认。政府和人大在提供在这些“机会”时,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是按城市,农村去区别对待。
我认为,这种“公共机会的平等”,政府和人大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当公共机会平等时,对于私人机会的不平等,对于结局的不平等,公众也会更加坦然地接受了。
北京读者:Richard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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