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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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辽民优函〔2007〕69号
各市民政局:
今年初,全省已在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增强联络员的责任感,切实发挥联络员上传下达、联系广大优抚对象的作用,请各市在确定优抚对象联络员的基础上,为每位联络员发给《优抚对象联络员聘书》(以下简称《聘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制和发放《聘书》。《聘书》由省厅统一制定样式,各市民政局进行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发给联络员本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将联络员所负责的优抚对象登记造册。
二、落实好优抚联络员制度。建立优抚工作联络员制度是新形式下改善优抚服务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优抚对象及时了解优抚政策,沟通与优抚对象的联系,落实优抚政策,体现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各地要及时将新出台的优抚政策通过联络员传达给优抚对象,同时通过联络员反映他们的呼声。要在政治上和生活上多关心优抚联络员,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三、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聘书》要在10月底前发放到联络员手中,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省双拥办在年度检查时将随机进行抽查,各市要结合最近新出台的有关优抚政策督促落实这项工作。
《聘书》样式另发。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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