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集中收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员和设立家庭病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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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民函〔2007〕48号
关于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
集中收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员和
设立家庭病床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复员退伍军人中精神病人的增多,他们的医疗康复问题日益突出,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优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以下称康宁医院)主渠道和专科作用,现将康宁医院集中收治和设立家庭病床进行康复指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治对象条件和审批。收治的对象是无法定监护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简称“三无”)和特别困难(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要住院的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定,填写《复员退伍精神病军人住院治疗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再由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入康宁医院进行治疗,一般每季报批一次。
二、医疗和康复。根据省民政厅批准的收治名单,康宁医院设立专门病区集中治疗。根据患者的病情,一般可住院治疗三至六个月,对在康宁院住院治疗后出院,或观察一段时间后病情较轻无需住院治疗的人员,由康宁医院建立病历档案,出院后改为指导家庭用药。
三、医疗费用。收治对象在医院期间需要支付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费、服装费和其它杂费,所需费用由省和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0元,其余的费用和开设家庭病床指导用药的费用,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给予补助。
需要长期在医院治疗和供养的无法定监护人的残疾军人,各市可将抚恤关系和残疾档案转到康宁医院,并通过法律程序履行监护权移交手续,由康宁医院进行抚恤和监护;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由康宁医院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残疾军人本人住院医疗和生活供养费用。
附件:复员退伍精神病军人住院治疗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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