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5:45:51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
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民发〔2001〕12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荣院规范化管理,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光荣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光荣院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特殊福利事业单位,办院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光荣院。
第四条  在本省举办的光荣院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收养对象及供给标准
第五条  光荣院收养对象是“三无”(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而无赡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孤。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收养部分自费休养的人员。
第六条  休养人员入院需履行下列手续:本人申请,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推荐,签订收养(托养)协议,光荣院主管部门批准,光荣院发放入院通知书,填写入院登记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入院休养人员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供给标准
1、伙食费:每人每月150-200元;衣被费,每人每年200-300元;公杂费(含办公费、水电费、文娱费等)每人每月30元;取暖费,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2、医疗护理费:每人每年1500,不发放到人,由院统一掌握使用。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医药费和医疗费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27条规定执行。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元,发到人。
4.原享受优待、补助和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入院后停发优待、补助和定期抚恤金,改发生活补贴,享受院内一切待遇。
5.由民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入院后改领伤残保健金,不发给生活补贴,但享受院内其他待遇;特、一等伤残人员入院后,停发护理费。
上述费用为现行标准。当地政府主办的光荣院,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民营光荣院经费自理。各地可根据省政府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及当地物价增长幅度,随时调整上述规定标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光荣院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民政局的管理,应选聘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院长。
第九条  光荣院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统称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休养人员按1:4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必须是具备思想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心为休养员服务的人员。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光荣院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光荣院领导应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合同制,打破平均分配,奖勤罚懒。要建立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成立有休养老人参加的光荣院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休养人员对光荣院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局要与光荣院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保健措施的落实,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休养人员在休养(托养)期间,违背收养 (托养)协议、不遵守光荣院的内部规定和纪律,且屡教不改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推荐地或部门领回。
第十三条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地方有介绍光荣院最新情况、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的图文资料,对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收养(托养)方法要予以公开。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第十四条  光荣院要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推荐书,收养(托养)协议书,主管部门批准书,入院通知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休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休养人员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费用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费用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膳食管理。食堂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配备厨师和炊事员。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注意营养搭配、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休养人员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成立有休养人员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伙食帐目清楚准确,每月公开1次帐目,征求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休养人员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照顾休养人员不同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第十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做好经常化的院容、院貌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持光荣院环境清洁,指定专人负责室内外花草树木的管理,室外美化绿化面积达到80%以上。居室物品要求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库房物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光荣院兴办工副业生产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王则工、宜商则商。生产管理人员以职工为主,养员可以作为工娱活动自愿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管理、技术人员。院办经济实行独立核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老人生活、扩大再生产和提高职工福利。
第四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光荣院老人的居住房间单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光荣院除正常的生活和办公设施外,应设有医疗室(所)、康复保健室、娱乐室。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设备
1、居室应配设单(双)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电视机等。
需护理的休养员居室应有呼叫铃。
2、食堂应配设餐桌、座椅、餐具柜、窗帘、洗漱池、防蝇设备,配置消毒柜、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和必要的炊具。
3、公共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坐便器、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及抽气扇、浴室温度计,并有防滑浴池垫、扶手架等安全设施。
有条件的光荣院,养员居室应设有卫生间。
4、医疗室应配有日常使用和急救所用的的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以及医疗药品;有条件的应配置救护车辆。
5、康复室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娱乐室应有报纸、图书、电视机和棋牌等。
6、有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和有洗衣机、干洗机或烘干机等洗衣设备的洗衣房。
第二十一条  要有专人保证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正常运转,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保证水、电供应以及冬季供暖,冬季居室温度不低于16℃。
第五章  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
第二十二条  要保证休养人员常见病得到及时治疗,突发病和重病能够得到诊治。卫生保健人员每天查房巡诊1次;为休养人员每年检查身体1次。
第二十三条  服务人员每天清扫房间1次,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每周换洗一次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至少每周消毒1次。督促休养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保持仪表端正。
第二十四条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对需要护理的休养人员,要帮助他们起床穿衣、洗漱,睡前脱衣、洗脚,随时清洗全身;定期修剪指甲、洗头;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帮助排便。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1°褥疮发生率低于5%,2°褥疮发生率为零,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医护人员落实各项治疗措施,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根据休养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至少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休养人员开展3次康复活动,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或老年营养学的学习;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养员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公益活动,丰富养员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经常与养员谈心,并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每位养员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以保持他们的自信状态和健康心理。
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整理和编辑休养(托养)人员的革命英雄主义事迹,建立光荣室或陈列室,宣传他们的事迹;与驻地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根据养员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等,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余热。
第二十八条  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列的所有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随时调整。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批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 2010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优抚对象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2003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的通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医疗问题的通知 2002年辽宁省民政厅、沈阳铁路局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评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集中收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员和设立家庭病床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为在乡抗日老战士审核发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9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