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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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民发〔2006〕15号

 

最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6〕11号),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和抚恤标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列》提出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现就调整光荣院收养人员供给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养员供给标准。伙食费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公杂费每人每月80元,衣被费每人每年350元,医药护理费每人每年2600元,取暖费仍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二、残疾军人入院后,残疾抚恤金按规定标准发给本人,残疾抚恤金高于生活补贴标准的,不发给生活补贴;低于生活补贴标准的,差额补齐。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入院后,护理费不发给本人,由院里掌握使用。

残疾军人不再交纳伙食费。

三、今后入院的养员,凡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入院后改领生活补贴,原有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和定期抚恤金划归光荣院掌握使用。

上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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