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医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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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医疗问题的通知
辽民优字〔1992〕39号
各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不实行定额包干。三等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上述人员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待遇,参照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民优发〔1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9月6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医疗问题的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1993年辽宁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辽宁省民政厅、沈阳铁路局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粮食局、军区政治部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我省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05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集中收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员和设立家庭病床的通知 2003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评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的通知 2008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和调整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的通知》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批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