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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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民传字[2006]50号  

各市民政局:

    最近,各级有关部门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继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但在优抚经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抚恤补助经费不能及时发放,截留挪用优抚资金,优抚对象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抚恤补助优待金等问题,影响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今年以来省财政先后4次下拨了抚恤补助经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落实中央要求,做好优抚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对于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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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配套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中央安排的抚恤补助经费下达到基层,确保11月底前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每个优抚对象。

二、争取地方加大财政配套力度。在中央和省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资金投入是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于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各地要在中央和省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具体标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在乡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次提标之前已经由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应当继续保留地方补助的部分,不得用中央和省提标资金冲抵地方补助,以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保障的责任。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查清理,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放宽政策、随意“开口子”,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过去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调整标准。

三、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中央和省全年下拨的抚恤补助资金于10月25日前已经下拨到各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认真搞好核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下拨计划,按照全省抚恤补助和优待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打破按基数下拨经费的传统做法,按人员分类和标准下拨经费,不再存在减员或节余经费。全面核实各类优抚对象,严格人员增减的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计划生育、户籍和殡仪部门了解和掌握减员情况,开展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年检,在《残疾军人证》、《定补证》、《定抚证》加盖年检印章,据实掌握优抚对象的减员情况。严格新增优抚对象的审批程序,按照县级审批,市级审核,报省备案的程序发放《定补证》、《定抚证》,凡是没有领取《定补证》、《定抚证》的不能享受抚恤补助待遇。要完善服务制度,通过增加《优抚对象服务手册》活页,将新调整的抚恤和补助标准及时通知优抚对象本人。按照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统计要求,做好减员和新增人员的数据更新,新增人员要填写《优抚对象数据采集表》,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春节后省厅将组织集中修改数据。市级民政部门要对人员清理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加大行政监察力度,通过直接向优抚对象本人发信、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落实标准和资金到位情况,对不按照中央和地方规定标准发放优抚资金的,要查明问题,追究责任,坚决予以补足,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请各市将清理优抚对象人数和检查优抚经费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2006年12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优抚处。

 

 

 

                                  辽宁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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