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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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最近,各级有关部门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继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但在优抚经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抚恤补助经费不能及时发放,截留挪用优抚资金,优抚对象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抚恤补助优待金等问题,影响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今年以来省财政先后4次下拨了抚恤补助经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落实中央要求,做好优抚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对于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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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配套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中央安排的抚恤补助经费下达到基层,确保11月底前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每个优抚对象。
二、争取地方加大财政配套力度。在中央和省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资金投入是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于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各地要在中央和省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具体标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在乡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次提标之前已经由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应当继续保留地方补助的部分,不得用中央和省提标资金冲抵地方补助,以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保障的责任。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查清理,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放宽政策、随意“开口子”,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过去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调整标准。
三、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中央和省全年下拨的抚恤补助资金于
请各市将清理优抚对象人数和检查优抚经费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
辽宁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