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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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
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06〕3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建国以来,全省共修建了各种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700多处,为慰藉英灵、激励后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建立时间较早,加之多年来又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多数陵园设施简易、陈旧,部分革命烈士陵园破损严重,严重影响了作为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的发挥。为了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和改造工作,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地要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对本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中宣部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和实施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33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红色旅游的总体布局,科学制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规划。对新建和迁址的要做好充分的论证,有利于发挥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对散落在乡镇的烈士墓除有重大影响需要保留的之外,一般要集中到市县两级烈士陵园,增加重点烈士陵园的区域影响力。在制定总体维修和改造规划的同时,各地还要搞好陵园内部的布局。园区要体现端庄肃穆的氛围和清新高雅的人文环境,而且区域划分清晰,做到纪念碑、雕塑、展馆、陈列馆各项功能齐全。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浏览的文化活动场所,有利于对广大群众更好地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二、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改造维修力度。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等8个部(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作用的意见》(辽宣发[2004]8号)规定的“通过省级财政资助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基地自筹一点的办法,对示范基地进行资助”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要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都要列支一定的财政资金,加大对所管辖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经费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影响大、破损严重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必须及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规划,逐年实施。二是要按照文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提出的“国家彩票公益资金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要求,省本级将依据省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改造计划,每年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补充维修、改造经费不足;各市也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维修、改造资金,解决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问题。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募集和筹措,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捐助活动,筹集资金,用于维修、改造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凡是重大的维修、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规定进行,严格各项管理程序,加强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并抓好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中的纪念碑、雕塑、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等建筑和固定设施要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具体人负责,对管理不当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做到奖罚分明,切实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上档、上水平,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各地要充分利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设施,创造各种生动活动的宣传教育形式,使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更加富有成效。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2009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军人配制残疾辅助器械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批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集中收治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员和设立家庭病床的通知 1992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医疗问题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 2008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和调整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的通知》 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的通知 2005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评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2001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光荣院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粮食局、军区政治部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我省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辽宁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