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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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文  件
民优函[1996]2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优抚法规和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有些地区的优抚经费发放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能按时发放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甚至拖欠半年以上;有的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强行将部分优抚经费用作为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有的甚至挪用或贪污优抚经费,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确保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现作如下通知: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国家和社会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民政部门要做到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优抚对象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未经优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扣留和代扣抚恤、补助款和优待金,强行代为优抚对象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
三、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抚恤补助经费,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适当集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抚恤补助经费优待金的发放制度,切实把各项优抚经费按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发放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工作的通知》 199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0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 1985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抗战老战士慰问活动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抚医院“达标”、“创优”考评细则》和《优抚医院“达标”、“创优”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