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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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的通知
(94)辽民城字12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物价的调整,原定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已显偏低,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城市社会救济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1、光荣院收养人员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90元以上;零用金每人每月20元以上。入院养员原享受的定期抚恤、定期补助不再享受。
2、社会福利院(包括养老院、精神病院)收养人员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70元以上(高龄老人适当增加);零用金每人每月15元以上。
3、收容遣送站被收容人员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2元以上。城市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工副业生产收入中补贴收养人员、外流人员的伙食费、零用金等不在此限;收养人员和被收容人员的服装费,医疗费、杂费等其他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救济标准:1人户每月70元以上。2人户每月130元以上。2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50元以上。
三、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以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标准80元以上。
按上述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解决。各地调整后的标准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                            199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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