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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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6〕327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但是,有些地区的优抚经费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中央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经费不能及时发放,个别地区截留挪用优抚资金,优抚对象不能按时足额地领到抚恤补助优待金等等,影响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做好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抚恤、补助、优待等项优抚经费涉及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实利益,管好用好这笔经费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今年6月1 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6月23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6年抚恤经费的通知》(财社〔2006〕94号)。这是继年初预拨部分经费后第二次下达经费,全年总计下达91亿元,比去年增加32%,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落实中央要求,做好优抚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对于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地方各级配套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中央安排的抚恤补助经费下达到基层,确保11月1 5日前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每个优抚对象身上。
二、争取地方加大财政配套力度。在中央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资金投入是完善抚恤补助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  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视,将这项上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提出本地区抚恤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于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参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具体标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在乡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次中央提标之前已经由地方财政增加补助的,应当继续保留地方补助的部分,不得用中央提标资金冲抵地方补助,以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保障的责任。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查清理,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放宽政策、随意“开口子”,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是国家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优抚经费专款专用,并将其列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的重点。中央财政也打破了按基数下拨经费的传统做法,以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基本依据,每年进行数据更新,各项目采取据实结算,不再存在减员或节余经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部分别明确了具体处罚办法。但目前仍有个别地区资金周转时间过长,各级资金配套力度不够,存在着大量不合理减员经费,为进一步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地要普遍进行一次排查,全面核实各类优抚对象,认真检查优抚资金的使用去向和管理状况,今年1 2月31日前,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及时更新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据实上报优抚对象数据。
2.加强资金的科学管理,推行优抚政务公开,探索社会化发放途径,改善管理水平,提高运转效率。
3.抓好资金落实工作,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件件有着落,切实维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严肃性,对不按照中央和地方规定标准发放优抚资金的,要查明问题,追究责任,坚决予以补足,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清理优抚对象人数和检查优抚经费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部优抚安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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