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落实和调整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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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和调整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和在
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的通知 
辽民发〔2008〕1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人员、残疾军人和在乡孤老烈属是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特殊群体,目前他们年事已高,因无子女或身患疾病,生活和医疗上都存在一些困难。经省政府批准,对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将符合条件的在乡孤老复员军人、在乡孤老烈属纳入当地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按照有关政策,在确定享受五保待遇时,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后,每月再按照当地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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