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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
来源: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03年10月13日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
为妥善处理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被聘用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现对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流安置的原则
1.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使未聘人员尽量在部门、单位内部得到安置。
2.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未聘人员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年龄较大的原固定制老职工要与合同制人员、新进人员在安置政策上有所区别。
3.经济补偿的原则。按照未聘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工作年限,应对未聘人员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4.鼓励再就业兼顾生活保障的原则。鼓励未聘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为使未聘人员在生活上有一定保障,要从实际出发为未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障。
5.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二、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1.鼓励未聘人员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2.支持未聘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和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实体。
3.支持未聘人员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4.鼓励未聘人员到本部门、单位组建的后勤社会服务化经营实体、技术服务性实体工作。
5.鼓励未聘人员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及出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获得较高学历的人员,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优先聘用。
6.引导未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交流,到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
7.部门、单位可组织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转岗培训,在待岗期内为未聘人员提供重新上岗机会。
8.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
9.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还可开辟其它渠道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三、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
(一)提前退休
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为其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退休金;提前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辞职
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基本工资指辞职时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下同)。
(三)待岗
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单位要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1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2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经费自理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发放生活费标准。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应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
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给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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