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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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1998]35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了解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现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通知如下:
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50-80平方米;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65-90平方米;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85-110平方米。
上述标准的上限主要作为住房建设的控制标准,不是分配住房的必达标准。各市、县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单位财力情况、现有住房状况和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结构及任职年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上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制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具体住房面积标准。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各单位可参照所在市、县的标准执行。
对于在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前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文件)的精神,确定其住房面积标准与行政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比照关系。
有关这方面的工作联系和政策解释,由省房改办负责。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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