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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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问: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主席令[2007]63号)
2、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主席令[2007]63号)
3、问:国家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主席令[2007]63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
4、问:《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如何认定固定资产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国务院令[2007]512号)
5、问:哪些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主席令[2007]63号)
6、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国务院令[2007]512号) 10
7、问:福利费、职教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是什么?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务院令[2007]512号)
8、问:企业提而未用的以前年度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如何处理?
答: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9]98号、苏地税函[2009]80号)
9、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10、问: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行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定行业:
1、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令[2007]512号、财税[2009]72号) 11
11、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是否没有限制?
答:不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税函[2008]159号、国税函[2009]3号)
12、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国税函[2008]251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苏地税发[2009]7号)
13、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
14、问: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可以在预缴时就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2
(国税发[2008]116号、国税函[2009]98号)
15、问: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少数行业可以按规定计提相关准备,其他行业暂不准计提坏账准备。
(国务院令[2007]512号)
16、问: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收取所有租赁期的租金,该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根据所属租金年度确定应税收入?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应作为收取年度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令[2007]512号)
17、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18、问: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应当提取折旧。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新法取消了原可以计提折旧的规定,因此该部分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主席令[2007]63号)
19、问:我单位为在职工食堂用餐的职工按人数向职工食堂支付职工补贴,该项支出可以按职工福利费还是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所以该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20、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
21、问: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13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主席令[2007]63号)
22、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主席令[2007]63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
23、问: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
24、问: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缴纳呢?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该类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局缴纳。
(国税发[2008]120号)
25、问:2009年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向国税局申报还是地税局申报?
答: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国税发[2008]120号)
26、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14
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务院令[2007]512号)
27、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是否可以在设立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28、问:我单位将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税函[2008]828号)
29、问: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税发[2008]86号)
30、问: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红所得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主席令[2007]63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
31、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
32、问: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15
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税[2008]121号)
32、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9]70号)
33、问: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税[2009]69号)
34、问: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税[2009]69号)
35、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若您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从应税收入额中扣除,否则应当计入应税收入额中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77号)
36、问:哪些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可以自行申报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包括以下项目:
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2、境外所得税抵免。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苏地税发[2009]69号)
37、问: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16
关税费。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无法享受该优惠。"
(国税函[2009]212号)
38、问:我单位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取得的转让股票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席令[2007]63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
39、问: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答: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补贴收入,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9]87号)
40、问: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一)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税[2009]29号)
41、问:房地产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的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42、问:企业解散不再经营,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就两部分所得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1、生产经营所得:应以当年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2、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财税[2009]60号、国税函[2009]684号)
43、问:被投资企业解散不再经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企业股东: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
44、问:因经营地址变更涉及税务机关变更,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除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外,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财税[2009]60号)
45、问:以前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未及时报批,是否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所以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必须在当年申报。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国税发[2009]88号)
46、问: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47、问:企业投资者投资到位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
48、问:我公司转让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发生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固定资产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
49、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应向哪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我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已全部改为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因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可直接向县(区)级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国税发[2009]88号、苏地税函[2009]176号)
50、问:企业所得税多缴的税款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的税款吗?
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税款。
(国税发[2009]79号)
51、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收入,并要求境内企业直接以外币形式汇往该外国企业的专用帐户上。请问该境内企业是否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境内企业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税发[2009]第003号)
52、问:日常采用外币结算业务的公司,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汇率价格?
答: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1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国务院令[2007]512号)
53、问:集团总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以支付厂区、社区物业管理费、员工培训、安全消防等公共管理开支。对于该管理费,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19
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务院令[2007]512号、国税发[2008]86号)
54、问:我公司委托子公司联合开发一项高新项目,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该项目的大部分研究经费由子公司自行支付,我公司只是负责租赁相关设备,项目建成以后,子公司可以无偿使用五年。子公司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它承担的研究经费?
答: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所以只能由您公司享受加计扣除,子公司作为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苏地税发[2009]6号)
55、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9]118号)
56、问:企业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0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符合上述规定报销的职工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57、问:如果纳税人在捐赠之年没有实现利润,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捐赠部分可否结转到下年度进行税前弥补?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因此,当年没有实现利润的,不能扣除公益性捐赠,也不得以后年度结转。
(国务院令[2007]512号)
58、问:对租入办公楼进行装潢改建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主席令[2007]63号、国务院令[2007]512号)
59、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国税发[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