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车船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21:39
(五)车船税问题

  46、问:我今年3月刚买的汽车,要按全年缴纳车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00七年二月一日)第十三条 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47、问:在非车辆登记地已缴纳车船税,是否还需回车辆登记地缴纳?

  答:根据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

  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8、问: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原车主已缴纳车船税,是否可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49、问:行驶证上未注明核定载质量的载货汽车怎么确定自重?

  答:根据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