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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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企业将地下的人防设施改建成了地下车库,然后对外出租,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31
房产原值。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应按租金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苏财税[2006]6号)
3、问;某单位将房屋出租给我单位使用,合同中明确第一年为免租期不收取租金,请问,免租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
4、问:融资租赁的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
5、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用作出租的,从租缴纳房产税;改作自用的,按地税部门核定的价格从价缴纳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苏地税发[1999]087号)
6、问:甲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对于仓库乙企业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即仓库的管理和物品的保管应由乙方统一管理,仓库的房产税应由乙方按房产原值缴纳。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取得了租金收入,房产税应由乙方按租金收入缴纳。
(国发[1986]90号)
7、问:土地价值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税?
答: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2001年以前,企业基本上实行的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未作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价值要计入房产价值。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土地价值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税。因此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执行的上述会计制度的种类来确定土地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
8、问:租赁房屋的租金明显偏低能否以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出租房屋如果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发[1986]90号、主席令[2001]49号、苏政发[1986]172号)
9、问:我公司新的厂房即将竣工,厂房中的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在会计核算中是单独记账与核算的,那么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32
答: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
10、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9]3号、国务院令[2008]546号)
11、问: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后,该办公楼当年的房产税是否还应继续缴纳?
答: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该企业如将办公楼转让,其房产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当月。
(财税[2008]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