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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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问: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令[1993]138号)
25、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方式进行清算,对征收率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且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盐地税发[2007] 63号)
2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