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营业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26:29
(五)营业税
8、问:普通住房的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9、问:个人转让住房时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以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当天作为销售的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10、问:从事拆迁代理业务,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尝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尝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47号)规定,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11、问: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免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2、问:我单位原使用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3、问: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4、问: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此,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在免征营业税范围内,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1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选。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6、问:扬州市区某单位在欧洲为某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在境外发生,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您单位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