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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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
17、问: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8、问:小型微利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9、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18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是指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20、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但没有给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没有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21、问: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单位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需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附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