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尔滨水事件”看政府企业公众的权利责任义务(东方早报 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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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滨水事件”看政府企业公众的权利责任义务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李勇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2005-11-25 2:43:52      11月23日,吉林省副省长、吉林市委书记矫正中赴哈尔滨,就吉化爆炸事故“给松花江下游哈尔滨市各界群众生活生产带来的不便影响”进行道歉。哈尔滨市全市停水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
    其实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松花江的干流是否被污染,污染到何种程度,检测出来的难度并不大。但是由于一些非技术的原因,原本并不复杂的水污染检测、认定,要等吉化爆炸近半个月后才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水污染问题。在这一事件中,政府有关部门失职,企业明显缺乏起码社会责任感。
    吉化爆炸后不久,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新闻发布会中,就宣布事故对环境不会有太大的污染。如此大的事故,其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必须有一个站在公正立场的权威部门才有资格进行评估。事故责任方单方面急匆匆向公众宣布结论,这是企图推卸责任的草率行为。难道自己有言在先,污染就会闻言而退么?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么?
    直到爆炸发生十天后,祸及下游,哈尔滨全城停水,当地政府宣布停水由吉化爆炸污染水源造成,中石油依然否认爆炸污染与哈市停水有关。这种自信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那么只有一种解释,他们相信自己的公关能力,能够将“与污染有关”说成“无关”。
    可是,当一个突发事件影响到成千上万人的生活与健康时,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帮助企业掩盖责任,都要承担极大的风险。
    作为一家企业,吉化之所以敢如此不顾事实真相,不顾百姓利益,我们以为这是许多大企业因为经济实力强大而患上的“傲慢病”。吉化不仅在吉林市,在整个吉林省也是支柱企业、纳税大户,企业也因此有着超越纯粹的经营活动的权力。照理说,吉化爆炸后,对环境将造成何种影响,当地政府的环保部门应该能最早获取详细信息,也最有发言权。可让人遗憾的是,此时最应该站出来说话的当地环保部门,要么沉默要么不说真话。原因无他,地方政府得仰仗大企业,那么地方的环保部门,对这样的“大户人家”能怎样?
    哈尔滨市离吉林市尚有遥遥数百公里,当地市民都不敢喝松花江的水,那么江水从吉林市流向哈尔滨的途中,要经过多少由吉林管辖的城镇、乡村,这些地方的居民所受水污染之害岂不更早于也更大于哈尔滨市民?可为什么十天之内却没人关注他们呢?原因是这些人所在的地方政府,市、县、镇都不能站出来为他们说话。只有到了污染出了吉林管辖范围的邻省,污染的真相才能被人说出来。显然,由于哈尔滨市政府和吉林当地政府以及吉化对污染责任的认定不一样,这时候才将争端摆到国家环保总局面前,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此时担任了一个“仲裁者”的角色。
    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何等复杂。开县井喷悲剧发生后,当时有人撰文质疑:谁来监管“中石油”,并分析道:“国有垄断性企业获得了太大的权力,而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又鞭长莫及。”开县井喷血的教训,有关企业似乎并没有真正吸取。
    在现代社会里,发生公共危机是正常的,但如果发生后,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更大的公共危机。吉化爆炸后,如果企业和当地政府能够理智地、负责任地面对,而不是想一味地推托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兄弟省市通报,采取应对措施,污染就不可能如此严重,也不可能十余天后,给下游的城市带来这般恐慌。
    而现在要做的是什么呢?承认错误并道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向公众公布结果,对受损害的人,也必须给予赔偿。而最急迫的是采取紧急措施,尽量减轻污染带来的后果,因为江水是流动的,污染的水可能会越过冰城,再往下流淌。同时,企业、地方政府、公众之间的责、权、利如何厘清,全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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