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食品“免检”不是要免掉政府监管责任(东方早报 20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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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短评 |
食品“免检”不是要免掉政府监管责任
2008-9-19 3:33:48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邓聿文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9月17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我们为这样的决定鼓掌,它显示了食品监管部门为挽救因毒奶粉事件而受损的政府声誉正在作出努力。
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原因很多,但其中不能不提“免检”制度。我们看到,三鹿问题奶粉正是国家的“免检产品”。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免检产品”就是合格产品,这给了消费者一个误导,以为三鹿该种奶粉的质量是有保证的。这是“免检”制度的缺陷所在。
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免检”制度的初衷,是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也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监管部门的这一政策意图不能说不好。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期,没有政府的适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是有困难的,因此,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政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也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然而,“免检”制度要发挥它的预期作用,前提条件是,诚信观念深入人心,生产企业能做到自律。显然,目前这个前提条件和基础并不坚实。因此,指望靠企业自我约束来保证产品质量,根本靠不住。
三鹿就是一个典型。三鹿为了占领广阔的农村市场,维持行业龙头地位,采取了低价倾销战略,但它又不想做亏本买卖,因此唯有牺牲产品质量。这就是号称采取了1100道检验工序的三鹿,为什么在其奶粉中混杂三聚氰胺的原因。三鹿要牺牲产品质量,须躲避国家的检验才行,于是,“免检”制度就为它提供了这一便利。对待产品质量如此,问题发生后,三鹿拖延隐瞒也就很自然了。总之,从三鹿身上,我们没看到多少自律的影子。
因此 ,逻辑上说,如果企业不能加强自律建设,“免检”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一定要实施的话,很可能为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都要纳入检验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是纳入国家检验的产品,国家质检部门就没有权力免检。所以,质检部门在奶粉行业搞“免检产品”实际是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是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由于国家规定产品质量检验不允许收费,但创设了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政府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费用,从而为权力寻租开方便之门。现实也正是这样,“免检产品”很大程度上沦为企业向职能部门输送利益的一个渠道。企业只要交纳一笔数额不等的费用,在一些地方就可以获得“免检产品”的称号。
一种产品质量即使再好再稳定,也不能确保其在3年免检期内不出问题。“免检”制度的实质,是政府的监管不当。它不仅会导致企业产生道德风险,也有损政府的形象。但是,要废除“免检”制度,我们认为也是因噎废食,正确的态度是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既然“免检”制度的要害是企业的自律问题,那么就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为此,企业要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在外部,则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运用多种手段,从体制、机制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形成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硬约束。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从提高“免检”门槛、加强检验次数、加重违规处罚等方面改正“免检”制度的内在缺陷。而对监管部门可能的权力寻租,则通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办法来实现。(作者系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117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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