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讨论录二十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11:46

哲学讨论录二十八

(2009-04-05 19:53:11)转载 标签:

杂谈

                           二十八

 关于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观点,确实是我的认识论的核心观念。关于这个核心观念,我在人大《爱智论坛和光明网哲学论坛上多有争辩和谈了我的思考,并把这个核心观点在我的一些写作中多方面作了阐述。总的来说,我认为,我们的一切认识建构,我们的心灵方式、人类实践和历史活动的文明创造,既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制造方式的,也不是马克思的绝对客观决定方式的,而是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方式的。此外,康德的认识建构是主客观共建的,按照康德德说法,外部提供了刺激,心灵提供了模板,我们的一切认识建构都是心灵和外部共建的制作成品。在这点上我没有意见。我所不同意康德的地方是,在康德那里心灵方式,即心灵的知性方式和理性方式是自身先验绝对的,而我以为,心灵方式同认识建构一样,亦是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心灵方式是由我们的主体在长期的久远的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实践和历史中发展形成的。正如法国生物学家雅克.莫诺在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中所说:“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来说,伟大的十八世纪的经验论者并没有错.在生命体内的万事万物,包括遗传的天赋在内,不管是蜜蜂的刻板行为还是人类认识的先天框架都是来自于经验,这一点是千真万确的。可是,万物都来自于经验,并不等于都来源于每一新世代的每一个体所反复进行的当前的经验,而是来源于物种在其进化过程中所有祖先积累起来的经验”。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客观世界和它的运动当然是纯客观的,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自在之物”。而我们对“世界和一切规律”的认识建构则不是纯客观的,按照康德的见解是我们的心灵方式与外部刺激共同制作的认识成品,所以我认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和一切规律并不是纯客观的,它内涵了人类心灵方式的主观加入和共建。

 关于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两组概念的一点补充。
    对这个问题我想过很久。以前我只用主客观化合这个概念,后来总觉得单有主客观化合这组概念总让人意犹未尽,就加用了主客体共建这组概念。这两组概念是有所界分的,但在本质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我们可以从两者既界分又同一上予以把握。我的想法,两者的界分在于:
     所谓主客体共建,更多的是指它的制作过程。例如,我制作一把铁锤。这把铁锤的制作过程就是一种主客体共建的过程。在这里,我是主体,铁块、木条、工具是客体。没有我这个主体,铁块、木条和工具不会自己成为铁锤;没有铁块、木条和工具等客体,我就无法制作铁锤。因此,铁锤的制作过程就是一种主客体共建的过程。
     所谓主客观化合,更多的是指它的制作成品。仍以铁锤为例,这把铁锤作为主客体共建的制作成品,它内涵了一种主客观化合。我心灵中的铁锤样式或图纸上的铁锤样式,对铁块、木条和工具的性状和性能的认识,制作的技艺和方法等等,都是属于主观范畴的;而铁块、木条和工具的性状和性能都是客观范畴的。铁锤就是两者的主客观化合。
     主客体共建内孕着主客观化合,主客观化合亦内涵了主客体共建,两者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
     主客体共建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我在《康德和马克思》一贴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探讨。例如,对商品交换到货币的过程,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纯客观的物的流程,而辩证法,在马克思那里,亦是物的自身方式(恩格斯则把辩证法归结为自然辩证法》。而在我看来,从商品交换到货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纯物的流程,辩证法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物的自身方式,而是包含了人类心灵方式的参与和共建,是一个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过程,所谓主客观化合的过程是指,它既不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过程。

      我们对“世界和一切规律”的认识当然不是纯客观的,它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没错,但问题并没有完。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反映”所显现的物的样式是不是纯物的自身方式或物的本来?!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这种“反映”中所显现的物的样式已不再是纯物的自身方式和物的本来,在种种主观对客观“反映”的生成中已悄然地加入了我们心灵方式(我们的知性方式、理性方式,我们的情感等等)的共建,我们的主观装置对客观之物的整列,这就是认识论,关于这点,康德已经为我们说得够明白了。我在《唯物辩证法的建树和不足》的帖子认为,唯物辩证法和唯物论一样,主张的就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论,认为事物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所显现的就是物的自身和物的本来方式。这种客观决定主观的“反映论”,否定了人类心灵方式和主观性状对事物“反映”的加入和共建。在历史上我们看到一些伟大人物的历史悲剧正在于,他们坚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把他们头脑中的“反映”作为了客观之本来和客观之绝对,一方面绝对客观地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另一方面从一个极端嬗变为另一个极端,走向了彻底的唯心论。看来这也是一种辩证法。坦率地说,我提出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观点不仅是一种学术的探索,更有着社会政治和历史的总结思考。
      罗素在他的《哲学问题》中以一张桌子为例,从颜色、质地、形状、触感等方面对桌子进行了何为实在的考察,在这种考察中,桌子颜色、质地、形状、触感,初看起来一切都是原本自有的,与我们的主观性状无关。可是罗素以他特有的敏悟告诉我们:一经推敲,情况就完全不是这样了,桌子这个外部对象所呈现在我们意识中的颜色、质地、形状、触感等等都不是自身绝对的,而是和我们的主观性状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桌子所给与我们的颜色、质地、形状、触觉等等并不是一种自身的实在,而是一种主客体共建和主客观化合的实在。
      再以颜色为例,您看到的这个苹果是红颜色的,这个“红颜色”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按照您的见解就是纯物的或客观的本来,但科学将告诉你,自然界并没有“红色”。所谓“红颜色”和其他颜色一样,都是一种主客观化合的制成品。苹果的“红颜色”并不是它的本来就有,而是您的视觉构造和光线频率、物体性状的三者主客共建和化合的制作,而不是没有任何主观性状加入的客观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