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廉政网---2009年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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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办、市直单位和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二、考核方法
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分为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两部分,分别占权重80%和20%。对一些工作有特色和受到上级表彰的另行加分。
三、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加强教育和监督,督促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议的情况。(25分)
(1)积极协助单位党委(党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及时上报市纪委。(3分)
(2)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全年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5分)
(3)认真落实廉政监督小组制度和公车台帐管理制度,参与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加强对所在单位重要工作和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5分)
(4)认真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新途径,注重工作创新,完成上级党政部门安排的源头治理工作任务。(5分)
(5)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预防和制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4分)
(6)对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无漏报瞒报现象。(3分)
2、认真查办案件,维护党纪政纪。(15分)
镇、街道纪委(纪工委):
(1)积极支持配合镇、街道办案协作区工作,确保协作区人员、经费、后勤保障到位,无干扰、妨碍查案工作行为。(5分)
(2)向市纪委提供不少于辖区党员总数3‰的案件线索(非信访稳定问题),无压案、瞒案、对案件线索不及时移交现象。(5分)
(3)办案协作区向各镇、街道移送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并执行到位。(5分)
市直纪检组(纪委):
(1)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对所在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查处,无压案不办现象,完成市纪委提出的办案任务。(9分)
(2)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案卷材料齐全,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3分)
(3)案件查结后,能够及时落实处分决定。(3分)
3、信访工作。(10分)
(1)上级要结果、要情况、要回音的信访件或督办案件按期报结率达100%。(5分)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业务内越级上访。(5分)
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15分)
(1)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各镇、街道按照济文[2009]47号文件要求,纪检监察人员、经费、办案装备配备到位,工作正常开展;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按照济办[2009]19号文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足额配备到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暂时空缺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党政副职分抓纪检监察工作。(5分)
(2)调整纪检监察干部按规定程序向市纪委报批。(2分)
(3)认真组织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做到有活动方案,有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按要求参加市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4分)
(4)纪检监察干部补贴执行到位。(2分)
(5)纪检监察干部无违法违纪问题。(2分)
5、其他工作。(15分)
(1)认真参加效能热线录播工作。(3分)
(2)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明显。(3分)
(3)积极向市纪委报送信息,完成信息工作任务。(2分)
(4)完成调研理论文章报送任务。(2分)
(5)完成上级安排的纪检监察报刊征订任务。(3分)
(6)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分)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1、以上考核内容的第一、二、三、五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属于定性任务的,完成任务的得全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两种评价,分别得70%基分和0分;属于定量任务的,按照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2、第四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完成得全分,未完成不得分。
四、民主评议考核
(一)市纪委班子成员评议(10分)。由全体班子成员对各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7分、5分计。
(二)市纪委各室评议(10分)。由市纪委机关各室对各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7分、5分计。
五、优秀加分
(一)业务工作受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分、2分、4分。同一业务工作受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只取一项高分。
(二)工作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推广的,分别加2分、3分、5分。同一业务工作既受表彰,又被推广经验的,只取一项高分。
(三)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发1篇文章,分别加0.5分、2分、4分;在市级、省级、国家级信息刊物上刊发信息1篇,分别加0.5分、1.5分、2分。
六、考评办法
(一)年底由考核对象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纪委干部管理室报告自查结果及有关考核材料。
(二)在考核对象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带队,抽调机关各室部分同志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各单位最后得分为工作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优秀加分三项相加之和。考核结束后,按分数高低分别对各镇办、市直单位和企业排出名次,按30%、10%的比例分别确定出优秀和不达标等次。
七、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经市纪委常委研究后,可确定为年度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员(监察室主任)为先进个人。
(二)对年度考核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建议市委给予调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一是监督不力,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有业务内赴京访、赴省集体访和信访案件当年未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