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发行试行委托贷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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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 8点55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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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农发行已经获准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面对委托贷款这种新发展机会,基层农发行该如何开展,笔者就此谈几点个人思考。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由此可见,农发行试行委托贷款,其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也即农发行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因委托人或借款人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基层农发行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一线参与者,开办委托贷款能够充分发挥中介作用、丰富支农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农发行形象。一是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急需资金支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农业企业,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提升代理财政支农资金拨付的职能,由农发行对投放于开户企业的财政有偿支农资金、无偿支农资金和自营信贷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既方便企业统一使用资金,也保证财政支农资金的合规、合法和安全使用,防范财政资金风险。三是有利于拓宽低成本资金来源,减轻农发行筹措支农资金的压力,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提供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和评估咨询等一系列服务,收取手续费,也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那么,基层行该如何把握这种有利时机呢?
一是做好人员准备。目前,商业性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培养锻炼了一批信贷人员,新的营销理念、服务意识和管理工具已经在基层行基本形成了一套信贷业务体系。在试行委托贷款业务时,可以重点集中培训一批一线人员,更新业务知识,了解政策制度,明确操作程序。对于农发行作为受托人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应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农业建设项目人员培训,并可结合小额贷款业务学习。对于农发行作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重点培训既懂风险管理又明财务分析的人员。通过系列培训,客户经理要做到政策明白,操作规范。
二是做好项目准备。基层行可以先与当地政府及农委、农业办、财政局、粮食局、发改委等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所辖范围内的涉农企业。对愿意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涉农企业,基层行可主动上门调查联系,收集有关数据情况,并对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准备。同时,在项目准备过程中,基层行可多向政府、企业宣传农发行的发展思路和业务拓展的新政策,并根据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高管状况、经营情况、资金需求、资产状况等情况和资料,基层行可有针对性的突出重点,在了解当地的农业结构和资源优势的情况下,选准项目,以备新业务开展后,因势利导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做好资金来源衔接。基层农发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除来自国开行、进出口银行与农发行同业合作银行外,还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环境不同,来自财政支农资金类的委托贷款资金,集团企业资本类的委托贷款资金。首先,同业合作银行要么出于自身机构网点的不足,要么出于县域经济领域人员经验不足,会在确定好信贷项目后,将资金委托给农发行管理,或与农发行开展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合作形式,基层行均可获得委托贷款资金;其次,财政部门近年来主要是以委托贷款形式提供支农资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基层行应在试行委托贷款业务时,积极争取直接提供有偿资金的财政部门作为委托人,让财政参与对委托资金投放决定权和检查监督权的过程中,增加财政对农发行作为受托人参与农业开发、农村建设等项目的评估论证支持,减少双方资金被挪用或发生损失的情况发生。再次,在农发行以集团公司形式开户的企业,可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集团公司资金归集和现金管理的手段,通过农发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地进行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账户限额管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保值增值。目前,基层行可先期做好有关资金来源渠道的业务宣传和信息收集。
四是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代理类中间业务,受托银行起中介作用,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从表面上看,委托贷款业务对银行来说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业务已出现不少问题。基层行在试行委托贷款时,更应明了其中风险,做好准备。第一,要明确权利义务,防范操作风险。受托行作为代理中介,应明确其作为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不应承担任何因委托人和借款人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作为基层行更应明了其中风险,防范借委托之名以承担风险形式吸收存款现象发生。第二,要重视合规性,防范政策风险。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等要素均由委托人确定,但受托行也应对此审查,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产业调控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是否需要调控部门或监管部门的审批,避免因贷款不符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造成农发行可避免的损失。第三,要完善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委托贷款涉及委托人、借款人、受托行、担保人四方面的关系,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农发行作为受托行必然会牵涉其中。为避免法律纠纷消耗基层行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基层行要在现有内控机制中完善针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内控措施,特别是对可能成为法院判决重要证据的委托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视办理程序,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必须做到“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委托原则,基层行应严格禁止替委托方垫付任何形式的资金,更不能代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
(责任编辑:李冬敏)
作者:袁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