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国企改制游戏规则(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5:55:55

二十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摘要)
 (1991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式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确无能力按照规定偿还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借款的集体企业,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将债权转换为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为保障所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0326日 实施日期:19910326日 (中央法规)

点评:1、要求查处阜宁县国土管理局违法开牛行、开猪行。

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为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我保存两份阜宁县政府企业改制指挥部文件。其中一份文件是,阜改指复[2002]2号《关于同意阜宁县食品有限公司内部实际股权流转聚合的改制批复》,其批复内容称:“经评估确认,该公司总资产1891.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69.34万元,流动资产251.72万元,无形资产27.16万元,土地资 1242.84万元,总负债1950.07万元,净资产-59.01万元,负债率为103.12%。改制后的企业整体接收原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并偿还原公司全部债务,接收原公司全部人员。注册资本7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出资38万元。土地资产按出让方式处置,冲抵净负债。由改制后企业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另一份文件是,阜体改访字[2006]3号《关于对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王保成等职工信访事项的答复》,其答复内容称:“阜宁县食品公司于1998年经阜宁县企业改制指挥部批复,改制为阜宁县食品有限公司,当时经评估确认,公司总资产为2568.54万元,其中土地146494.51平方米,评估价为1976万元,总负债为1486.01万元,净资产为1082.53万元,剔除土地后的净资产为-893.47万元。公司由李文白等27名股东发起设立,股本总额为63万元,全部为职工股,其中法定代表人李文白个人出资7万元。改制后的新公司接收原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接纳原企业全部职工。”

我们就这二份文件求教于阜宁县政府体改办主任杨*祥:“关于资产评估尤其是土地资产 评估金额的差异、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没有省国资局颁布的资格评估证书,是否属无效违法评估?”杨*祥回答说“各负其责,阜宁县商贸局将改制材料报到我体改办,我们只认公章,不管数字、内容真假。中国假东西太多,我们也管不了。2006年,我们体改办意见是对食品公司破产改制,推翻2001年不成熟的改制,而阜宁县商贸局却坚持要“完善”2001年改制,我们也没有办法,况且当时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也同意“完善”改制,重新改组阜宁县黄海食品公司董事会,由万荣国当公司董事长,我们顶不住。我们明知有假,对食品公司职工深表同情。处理问题不能较真,难得糊涂。”

当我们就土地资产评估及阜宁县国土管理局盖章确认问题,2008129求教于阜宁县国土局某书记。某书记说:“我们国土局盖章不假,当时改制是全县大气侯。我们国土局是开牛行的,县国资局愿卖,李文白愿买,我们只管拿“行用”,不告不管,不告不问,我们不问土地资产评估实不实,错了应由县改制指挥部纠正,我们是开牛行、开猪行的,只要双方同意就行。我们不管改制的事。”

我们搞不清楚,堂堂的阜宁县国土局怎么就变成了开牛行、开猪行的中介机构了?将国有资产把关、审批、拍卖视作儿戏,只管本部门得钱(拿行用),不管土地资产的来源真假、评估价值的高低、土地面积的多少、是否真假?就胡乱盖公章审批放行,这不是合谋抢劫又是什么?工作失责、渎职又拒不自查自纠,态度恶劣,显示了土地老爷的霸气。

2要求查处县国土局土地违法过户(资产评估有效期超过一年)。土地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但县国土局就能违规处置、拒不悔改。

3、要求查处2001年第二次改制时,李文白虚报债务900多万元,非法核销公司资产900多万元;

4、要求查处隐匿国有无形资产-----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特许权,价值1000多万元;

5、要求查处改制程序违法和官商勾结、自卖自买导致国资流失情况。

二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法[2002]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处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条法司。
  附件:一、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二、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调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是指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国有企业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实行以调解为主、调解和裁决相结合的制度,未经调解不得径行裁决。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机关(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以下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一)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纠纷;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
  (三)财政部认为有必要由其直接进行调处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财政机关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九条 上级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其负责调处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指定由下级财政机关调处。
  下级财政机关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管辖上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发生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财政机关申请调处。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主要证据;
  (四)申请人印章及申请日期。
  申请人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申请书所附证据,应当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事宜,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事宜的,还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企业国有产权纠纷;
  (二)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申请主体资格;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申请请求、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规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和所附证据送达被申请人一份。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答辩状所附证据应当提交一式四份。其中答辩状副本及所附证据由财政机关送达申请人一份。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补充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充证据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补充证据一式四份提交财政机关。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补充证据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财政机关不予接受。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期间,当事人应当维持系争企业国有产权现状,不得采取任何变更或者损害系争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机关审理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安排当事人进行事实陈述和辩论。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就己方提交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实等进行说明;对方有权对所举的证据进行质疑,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根据。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财政机关不得将其作为调处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事实陈述和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一式三份。

  第二十二条 财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产权纠纷受理后至裁决作出前,均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财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确认书,调解协议由财政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处: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调处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调处须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调处的情形。
  中止调处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裁决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申请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改变等事由,致使原企业国有产权纠纷管辖权属等方面发生变化,财政机关不能继续调处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终止。

  第二十七条 财政机关对调解不成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名称与身份;
  (三)申请人申请事项;
  (四)被申请人答辩事项;
  (五)财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六)裁决结论;
  (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裁决机关印章及裁决日期。

   第二十八条 财政机关调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应当自被申请人答辩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调处完毕。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财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裁决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致使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导致错误裁决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接受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或者不如实提供材料,致使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无法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期间以日计算的均从次日起算;期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满之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206日 实施日期:20020206日 (中央法规)

点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主管行政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财政机关。

为完成改制任务,掠夺国有企业改制这块诱人的蛋糕,原阜宁县商贸局主要领导违犯国务院令第91号文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聘请没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评估,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他们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之规定,以换届选举方法“借尸还魂”,使李文白自卖自买,一分钱不花,成功瞒报、侵吞、抢劫阜宁县食品公司数亿元国有资产,抢夺在万荣国等五董事名下,万荣国等成为暴富一族。

万荣国等董事在不同场合散布:“阜宁县食品公司整体资产 是我们几个董事的,我们每人借资100万元投入,每人可以赚400万元。”他们打着企业改制旗号,从不搞公司规定的经营业务,通过卖土地、开发房地产途径,从中赚钱,实际上还是吃地方政府财政饭。20074月份,万荣国等五董事同江苏麦克电器有限公司(吴滩姓唐的个体包工头挂名)签订合作开发阜城大街9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合同,阴谋拆掉四层营业楼,新建十二层黄海大厦,1~5层商业用房,6~12层住宅出售。万荣国等五董事还打着招商引资旗号,妄图规避国家国拨工业用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制度;妄图掩盖原食品公司四层营业楼是瞒报侵吞的国有资产(见第一计);妄图从开发房地产业务中分赃发横财,通过内外勾结分一杯羹,然后逃之夭夭。

我们奋勇举报,2008116日,阜宁县房管局注销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层营业楼房产证,使万荣国等五董事分羹计破产,吴滩姓唐的包工头合谋侵吞国有资产也成了水中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