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国企改制游戏规则(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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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2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核准c0440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二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            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91起施行。

 

 

 

点评:

                关于阜宁县食品公司三次改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考量分析

一、19985月国企改制背景:

     
一股就灵的厉大师理论指导下,举起砸三铁的铁锤,打着股份制改革的旗号,对国有资产进行经济私有化。江苏省食品公司阜宁县公司经理李文白,入股”5万元,加上子虚鸟有的量化股2万元,合计7万元,纠集各站站长,共入股”63万元。当时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稽查大权集于一身,干的是官方买卖,每年从国家退税取得二百余万元。公司以退税、偷税生存,管理混乱,帐外资产普遍,收入不入帐。经阜宁县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有省国资局颁发的C级评估资格证书,)以1997930日为基准评估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80.02万元(不含土地资产),阜宁县国资局审核确认,阜宁县食品公司占有公有资产2214.5万元(含非经营性资产200万元),剥离资产38.5万元,土地资产1976万元,委托改制后的食品公司代管。双方签定《阜宁县改制企业公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协议书》一份,甲方:阜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阜宁县贸易局,乙方:江苏省食品公司阜宁县公司,代表李文白签章,时间是1998430日,(见附件二:19985月改制资料汇编)。

     
这次改制完全是县政府依赖行政权力完成上级改制任务的产物。事后调查得知 1,未进行财务审计,未对李文白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在评估时发现大量帐外账产,建议入帐均未落实,大量新建门市房、住宅等帐外资产,被李文白等人私卖,如北沙食品站房产卖十万元,李文白拿走5万元,变为李文白的股金。站长们的股金几乎全是公款,详见《江苏阜宁:侵吞国有资产三十六》第四计无中生有;2,因为公司资产仍然是国有资产,不涉及产权变更,股金是公款。有《阜宁县改制企业公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协议书》一份存档是铁证,所以说《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答复意见中第一段改制后的新公司接收原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接纳原企业全部职工云云,完全是胡编乱造的谎言;3,公司当时工作重点在生猪屠宰稽查,定点承包,通过对社会小刀手承包上交税收取得收入,完全是依靠政府行政授权、自己没有经营的官办公司;4,通过资产评估留下了基础资料;5,由于公司没有自主经营,广大职工生纷纷自谋生路,干个体,卖鱼、卖肉等养家糊口;6,如资产评估结果所示,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80.02万元,不存在资不抵债(不包括土地资产、无形资产)的事实,(资产评估数据见附件二);7,以资为本,抹杀工人的利益,工人劳动低报酬和国家高积累,公司积累的资产全归李文白、万荣国掌控;8,县国资局、国土局将1976万元土地资产折价为92万元无依据。

二、20016月第二次改制背景:

     “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理论和张维某等主流经济学家牺牲三千万老职工利益的代价论,壮了企业内外腐败分子的贼胆,空手套白狼,公开抢劫国有资产。

     
如果说阜宁县食品公司19985月用公款改制还是偷偷摸摸有所顾忌,20016月改制则是明火执杖公开抢劫,官商勾结,坐地分赃,根本不管广大职工死活,不落实职工生活保障。李文白、万荣国等人一夜暴富,采用隐匿国有资产、自卖自买等办法,在腐败官员的协助下,将国有资产抢劫到手。他们从不搞经营,靠出租资产、出卖房屋、门市、土地取得收入,供他们少数人挥霍。多年偷税、逃税、截留税款,不劳而获成了典型的贪污腐败新贵族,造就了李文白、万荣国等数名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而广大职工处境凄惨,有的被开除,有的被辞退,有的被莫名其妙解除劳动合同,有的三十年工龄以上老工人不是下岗职工,也没有下岗证,也不是买断工龄的失业者,而是一群待岗、放长假的人,但已失去了工作岗位,被改制企业打入另册,不享受政府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也不享受任何救济、补贴、不能享受社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保护,连下岗职工都不如,已多年没有收入,无医疗保障,靠父母、子女、亲友接济生存,没有任何下岗手续,没有任何补偿金,职工一夜之间成了穷光蛋,没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李文白、万荣国八年未交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不享受任何改革开放成果,成了改革的牺牲品。     

    
这次改制是暗箱操作,李文白、万荣国自卖自买,不花一分钱进行管理层收购。在程序上:

     
他们聘请没有省国资局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几个会计进行资产评估,借机隐匿巨额国有资产(隐瞒侵吞国有资产1.5亿元),人为使公司净资产(含土地)变为-59.01万元。如土地资产在199856日第一次改制时,经阜宁县国资局评估确认,为146444.62平方米(219.89)20016月第二次改制时,只上报评估85795.24平方米(128.82),在县政府国土局腐败官员的协助下,瞒报60649.38平方米,价值从1975.94万元,变为1242.84万元。又如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是公司重要资源,没有这个平台就不能从事生猪屠宰,是公司无形资产。20016月改制时全部被瞒报。当时有25个食品站,按每个定点屠宰经营权50万元最低价计算,即瞒报、侵吞国有资产1250万元。

    
阜改指复[2002]2号文件称:经评估确认,该公司总资产1891.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69.34万元,流动资产251.72万元,无形资 27.16万元,土地资产1242.84万元,总负债1950.07万元,净资产-59.01万元,负债率为103.12%。同意该企业内部实行股权流转聚合,同时原公司更名为江苏省黄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出资38万元。改制后的企业整体接收原公司全部资产,承担并偿还原公司全部债务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下岗人员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接收公司全部 人员。土地资产按出让方式处置、冲抵净负债,由改制后的企业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阜宁县商贸局(服务业发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法规规定应对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的组织实施负责任,但他们玩忽职守,为李文白、万荣国侵吞国有资产、贪污提供方便之门;

   
县国资局、国土局、房管局审核验证视同儿戏,使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

     
国企改制使阜宁县政府有关部门也变为抢劫者,从阜宁县食品公司以改发资金名义拿走25万元。县政府执政为钱,全县汇聚改发资金”2.6亿元,被县体制改革办公室楊主任等人挪用8400万元,用改发资金入股、低价购买改制企业门市房产高价出卖,以月息三分高息贷款给房地产公司、借给个人经营,牟取暴利私分,完全不顾党纪国法,不顾职工死活,是一群喝下岗职工血的腐败分子。20086月楊主任因此被逮捕。20092月被判15年有期徒刑。

      
这次改制主要问题是:(1)评估资产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资产评估资质和资产评估师证书(见附件三:2001年改制材料汇编),评估失实,属无效评估;(2)没有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帐外资产大量被盗卖。如数百间门市,没有进行产权界定,没有入帐就被私卖;(3)改制方案特别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上报县改制指挥部批准;(4)从2000年起公司不交纳社会保险金;(5)没有进行财务审计,没有对公司经理李文白和各食品站站长进行离任审计,没有追究19985月假改制和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任其贪污、侵占公有资产,违法核销800多万元资产,放任将公司和各食品站变为李文白、万荣国等人家庭企业;(6)定价管理不妥,以零资产方式违法转让给李文白等管理层;(7)公司股金21万元,仍然是公款。李文白38万元股金一分钱未到位。公司多年不搞经营,坐吃山空,负债累累,没有清算;(8)职工利益被侵犯,多年不交职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三十年工龄以上老干部、老工人多年没有生活费保障、医疗保障,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民不聊生。*

    
总之,20016月改制,连万荣国等四董事也写人民来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假改制,举报隐匿瞒报国有资产。省、市、县政府的答复意见说什么食品公司经营困难云云,完全是骗人的鬼话,十多年根本就没有搞经营,职工是受害者。

     
阜宁县政府改制指挥部发[2002]2号文件,违法违规对食品公司第二次改制(县劳动局说未参与),其手法:评估是公司部分国有资产,改制批复是接收原公司全部资产。李文白、万荣国等蛀虫劣迹斑斑,凭什么让李文白、万荣国等蛀虫一分钱不花,去接受公司全部资产,接受全部债务,接受全部人员,牺牲职工的合法权益?!将职工交给李文白、万荣国等强盗去处理,是典型的借刀杀人;

     
我们从2001625日起就举报企业假改制,举报隐匿巨额国有资产、评估人员和机构无资质,直到20086月《省委书记信箱》才承认举报隐匿国有资产属实。改制后,李文白对土地资产未敢过户,直到万荣国上台,20066月才过户在阜宁县黄海食品公司名下。

三、20067月第三次改制背景:

   
(万荣国称为完善改制,见附件四:第三次改制方案)这是一出由阜宁县政府改制办公室、县商贸局领导导演,由万荣国、李文白等五董事为主要演员,以损害广大职工利益、侵吞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借尸还魂的闹剧。万荣国利用县政府拨给的扶贫资金6000元向县体改办主任杨志祥行贿,骗取杨志祥的批示,同意完善改制。

     
改制方案没有经过县政府领导人签字审批。没有经过新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因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一年,超过一年要重新评估)、公开拍卖、底价确定等一系列程序,以换届选举方式从李文白手中夺取李文白抢劫来的公司国有资产。万荣国变本加厉盗卖国有资产,中饱私囊。万荣国向社会高息非法集资450万元,用开发公司大院房地产做抵押,内中有县商贸局官员集资入股,借口为职工交纳欠交的社会养老金等。

     
综上所述,阜宁县食品公司三次改制,在程序上都是违法行为,应宣佈无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我们的正当要求:

    
九年来,阜宁县政府有关官员在阜宁县食品公司改制过程中,违法操作,官商勾结,玩忽职守,合谋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县食品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尽种种阳谋、阴谋,说尽谎话,欺骗上级领导,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伪装应当剥去,阜宁县政府有关官员打着改制旗号,钱权交易,化公为私,掠夺国有资产,用抢劫国有资产的方法,剥夺广大职工的生存权利,充当李文白、万荣国等(贪污、偷税、侵吞国有资产)涉嫌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查处阜宁县食品公司假改制,就是查处以抢劫国有资产、让万荣国、李文白等人先富起来的一群人;《省委书记信箱》责成县纪委查处瞒报、隐匿国有资产至今没有落实。

    
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较量,是广大***员维护国家、职工利益与倒退复辟、化公为私黑恶势力的较量,是广大工人阶级求生存与国有资产抢劫者的较量,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资为本的较量、、、、、、。

   
我们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的原则,希望真正有良心的***员、政府官员、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明辨是非,支持正义的一方,依法办事,打击侵吞国有资产的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广大职工的利益,牢记贵州省瓮安县的教训,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企业改制事关国家、职工公共利益,我们就是要较真打假,为此我们要求:

1
、查清阜宁县商贸局(服务业发展局)、阜宁县体改办、阜宁县国土局等少数官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腐败、渎职事实,追究腐败分子和渎职者法律责任;对有关涉及贪污、挪用公款、偷税、职务侵占、诈骗、失责渎职的人和事,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2
、查清万荣国20064月以换届选举方法借尸还魂,规避了企业改制一系列必备程序,(按规定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1年)来掩盖诈骗真相,来掩盖非法改制,追究刑事、经济责任;

3
、查清20064月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万荣国,雇佣地痞流氓强占位于阜城大街96号食品公司营业楼一层15间门市(电焊门市二间是铁证),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4
、彻底否定县食品公司三次改制,驳回盐城市政府、阜宁县政府改制程序合法论,撤销2001年阜宁县国资局与李文白为代表的黄海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合同,吊销在阜宁县黄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收回旧证、收回国有资产。

5
、反腐败、反贪污是我们九年主要工作,应赔偿职工损失,报销举报费用,补发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催办养老、医疗保险费交费,解决举报职工的生活困难,确保和谐稳定。

6
、责成阜宁县委、县政府、阜宁县审计局将审计报告给我们职工代表。查清2001年至目前阜宁县政府拨给阜宁县食品公司春节扶贫解困金的使用情况并公示,挖出乱支滥用的蛀虫!

               
原阜宁县食品公司职工代表:
                  
陈洪宪   计建军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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