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国家赔偿”应反映民众的合理期许(新京报 200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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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反映民众的合理期许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6-24 2:07:16 · 来源: 新京报

■ 观察家
一次次的公共事件中,现行“国家赔偿法”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国家赔偿法”被寄予了纠正国家机关错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正视民众的合理期许,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简化赔偿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多家媒体以《被捕后判决无罪可获国家赔偿》的标题做了报道。
相信面对这个标题,很多人会感到迷惑,这算“进步”?难道之前我国“被错捕不用赔偿”吗?这种公众反应也恰恰突显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尴尬和法律修订的迫切。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是列举式的,刑事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事实证明有嫌疑的”嫌犯,即使法庭上他的罪名无法成立,按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司法机关也不用赔偿,因为虽然这是“错抓”,却不是“违法错抓”。
这种“逻辑”已经突破了普通人的正义常识———错抓了人就应该赔。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消费者黄静向华硕电脑天价“索赔”,由于种种证明显示黄静有敲诈的“重大嫌疑”,而被拘留10个月,最终以“证据不足”而释放———虽然,后来黄静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按“国家赔偿法”,这种“错抓”因为没有“违法”其实可以不赔偿。本次的修订案规定了“违法”不再是国家赔偿的必要条件,强调只要是行使公权对公民造成损害,按法律就必须赔偿,这就是修订案的进步之处。
国家赔偿,即政府因执行公权对普通公民造成损害,而予以赔偿,是公民在受公权侵害后的救济,是国家自身的纠错机制,调整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有着宪政意义,所以备受舆论的关注。
然而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却由于“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程序复杂”饱受诟病,甚至被法学界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甚至国家机关也愿意用“国家私了”来代替“国家赔偿”。近年来公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已经有了飞跃,对公权也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次次的公共事件中,现行“国家赔偿法”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已不能很好地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相反,面对公权侵害私权的案件无所作为,让民众一次次质疑法律的公正。
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中,李荞明被同押嫌犯打死在看守所中,所有人期许法律“给个说法”。但在法律上,这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李的死不是由于公权机关直接造成的。现在修订草案规定,看守所要对在押人员的“意外死亡”举证,但如果不是国家机关造成的,还需要国家赔偿吗?如果不赔偿,虽然有着法律上的自洽性,却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正,无法满足民众对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期许。
再如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草案以“致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作为条件,显然是参照了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的规定。中国人有“生不入公门”的传统,个别关押场所还存在牢头狱霸,被“关进牢里”在中国人的情感上是件极其羞耻的事,势必造成当事人严重的身心损害,这和民事意义上精神损害有着根本区别。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却只得到两天全国平均工资的赔偿,这是民众不能接受的不公正。
“国家赔偿法”被寄予了纠正国家机关错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正视民众的合理期许,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简化赔偿程序。只有“国家赔偿”不再是窄门,民众的负面情绪才会被疏导入法治理性之中。新的“国家赔偿法”能否带来崭新的气象?
□沈彬(律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9/06-24/008@0207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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