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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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温州洞头半岛工程等重大海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纳入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海岛公路和交通码头改造,结合海堤、渔港建设,尽快实现5000人以上“一岛两码头”。加快海岛水源工程、大陆引水工程和海水淡化项目建设,5年内解决海岛饮用水困难问题。加快实施海岛电力联网工程和海岛农网改造,因地制宜进行火力、风力、潮汐能电源点建设。省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要予以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省投资比例和省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涉海基础设施项目,列入“五大百亿”工程。
20.加大对海岛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对海岛县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海岛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适当扩大海岛县的经济管理权限。继续实施“大岛建、小岛迁”政策,支持海岛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岛的保护与开发。
21.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工作。全面实施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杭州湾、舟山海域、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和乐清湾等重点海域的环境整治和修复,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洋开发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人海。加快建设一批休闲型和生态型人工鱼礁,放流增殖多种海洋生物和鱼类资源。加快建设海域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健全海洋气象、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逐步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和海上应急救助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海难和重大海洋污损事件的能力。今后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
七、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经济的领导
22.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3.加大海洋经济投入。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精神,鼓励民间资金以及省外、境外资金参与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海洋经济的投入。省财政海洋渔业资金支出要进一步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保持稳定。
24.严格依法管理海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加快港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岛的保护与利用等地方性法规建设。切实加强渔船质量检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环境治理的区域协作,抓紧做好浙沪、浙闽线的海域勘界和省内海域勘界工作,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上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5.省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