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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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我市已经基本普及了学前三年教育,为提升我市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学前教育依然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学前教育成为整个基础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严重制约了我市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好入园、入好园”需求。完善“乡镇政府主办、教育部门主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城乡形成“以公办为主体,鼓励多元办园”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12年,每个乡镇(含按乡镇体制管理的街道,下同)至少有一所规范的公办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乡镇建立早教指导中心;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85%以上;学前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至2020年,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均达到办园标准,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城乡学前教育办园体系

(三)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出生人口和区域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完善园所布点,在城乡积极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多元化学前教育办园格局。

(四)集约建设配套托幼园所。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公建配套托幼园所的布局规划由城建、教育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托幼园所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须邀请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公建配套托幼园所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五)规范建设乡镇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好一所规范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农村其他幼儿园按“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接送方便、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因布局调整置换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对办园规范、教育质量达标的幼儿园实施专项经费补助。

三、保障教师待遇,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七)建立幼儿园教师登记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八)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待遇。通过政府和举办者的共同努力,确保各类幼儿园聘用的符合资格的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做到逐年增加;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依法落实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九)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在职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业务培训。要重视幼儿园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取得高学历。

四、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十)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县(区)、乡镇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各县(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应达到同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

(十一)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各县(区)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乡镇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

(十二)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300万元,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资助,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园规范的幼儿园发展。

(十三)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所需经费在各县(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四)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扶持。各县(区)要制订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办法,根据生均教育成本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共性、普惠性原则,实行生均定额补助,主要用于园所设施改善和教师待遇保障。对幼儿园为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公办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承担部分,县(区)、乡镇政府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对列入发展规划的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小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逐步增加事业编制教师比例。各县(区)要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到2012年,乡镇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公办教师达到每班不少于1名。建立幼儿园公办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进入事业编制。

五、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六)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准入、登记管理和等级晋升制度。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园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当地编制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根据“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等级晋升和管理制度,准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省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

(十七)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小学化”倾向。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园所设施、接送车辆、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十八)加快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拓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利用名园办民园、名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和开展结对帮扶,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十九)完善早期教育服务和指导体系。各县(区)要统筹教育、卫生、妇联等力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各类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0-3岁婴幼儿家长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对开展公益性、普及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的学前教育机构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开展学前教育发展性督导评估和经常性的督学、专项检查、日常指导工作,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上等级、创示范、成名园。

六、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责任。县(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公安、教育、城建、卫生、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办园行为,努力创造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开展学前教育达标县(区)、乡镇和示范县(区)、乡镇创建活动。开展学前教育达标县(区)、示范县(区)和农村学前教育达标乡镇、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对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等职责履行情况实施专项督导。到2012年,争取所有县(区)全部达到学前教育达标县(区)的目标,到2015年,75%以上的县(区)成为舟山市学前教育示范县(区)。

 

二○○九年七月十日

               发布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9-07-24 主题词: 教育 幼儿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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