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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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我省地方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关系到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仍然不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工作重视不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农村信用社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农村信用社发展缺乏宽松的环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亟待改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把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清理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增强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考核和校正机制,及时采取风险预警、依法监管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人民银行要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加快发展中消化历史包袱;要继续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作用,引导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大支农力度。
三、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决定,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尚未到期,到期后的执行问题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研究。
四、取消各项限制性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的规定,取消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在开户存款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一视同仁。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进行-次认真清理,及时取消各项限制性政策。
五、扩大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
各地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区位优势和点多面广、联结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点优势,将财政涉农专户存量资金管理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积极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要努力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建立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农衬信用任的发展。
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力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必须依法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258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做好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工作。今年内要确保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基本完成,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有较大突破。
七、努力改善农村信用社基础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提高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确属元法收回的呆帐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销。要加快农村信用社"金农网"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服务水平。对贫困地区部分经营困难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设施不达标和经营网点破旧危房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原则由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八、严禁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
各地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除财政、税务、监察、银监、人行、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相关检查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严禁对各级农村信用社乱收费、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
九、支持农村信用社整合我省农村金融资
农村信用社要抓住银行业改革的机遇,积极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扩大市场份额,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农村信用社整合我省农村金融资源,做优、做强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新农村建设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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