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周正龙案落幕,“虎照事件”反思未已(新京报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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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落幕,“虎照事件”反思未已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11-19 2:10:57 · 来源: 新京报

■ 社论
周正龙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二审17日晚间尘埃落定。安康市中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新华社11月17日)
从结果来看,二审判决更像是对民意的回应。之所以要改判缓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为,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认为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将周正龙由一审的实刑改判为二审的缓刑。让周重获自由身,可以满足部分民众吁请,使得旷日持久的舆论关注得以暂歇。但这是一次重大量刑的变化,因此也需要新的事实依据,来证明周正龙的悔罪比一审时更真诚。
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存在必然的对立,它们之间应可达成某种微妙的平衡。人们对司法的冀望不仅在于司法的结果,更在于法官充分的说理,并能够解除人们的疑惑。司法是说服的技艺,裁判文书是理性的产品,它承载着公众对正义的渴求。
终审法院称,目前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表明“有上诉人周正龙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参与了拍摄假虎照片的造假行为”。支撑这一结论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安康市公安局提供的《分析意见》。但一个显而易见的漏洞在于:《分析意见》并非鉴定结论。法院绕过专业的司法鉴定而认定公安部门提供的一份分析颇有草率之嫌。虽然周正龙在庭上一再表示假虎照乃其一人所为,但此前已被处理的应对“虎照门”负责的责任人,是否涉嫌玩忽职守和渎职?这正是民众一直关注的地方,也是法院可否改判周正龙的更重要的证据链条所在。对“虎照门”中另外的当事者进行法律审查,让司法机构给出结论,同样应该成为司法机关的任务。
如无意外,安康市中院的二审将是“虎照门”带给公众的最后一幕。虽然仍有网民扎堆热议,仿佛“曲终人未散”。但一旦“虎照门”呈现为“周正龙涉嫌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案”,“尘埃”便已“落地”。司法只能在明规则上发挥作用,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检控方移送审判的只是“周正龙案”而非“假虎案”,被告也只有周正龙一人而不包括众官员在内的涉嫌对“虎照门”负责的责任人,那么法院在审理“周正龙涉嫌诈骗和非法持有弹药案”中,只能围绕着“周正龙”而展开。
一些公众坚持认为,不可能是周正龙一人将假虎照事件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动因也不会是仅仅有2万元的奖励那么简单。所以,在制度上也应该将责任官员推上被告席,而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说明那些责任官员之所以不被刑事指控的原因所在。被设计为“监督法律监督机关”的当地人民监督员也应及时介入“周正龙案”的侦查监督与审查起诉。
遗憾的是,我们在公共媒体上没有看到与此相关的信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警)风监察员等等,也未见表态。如何促进民意代言人亲近民意,并在制度管道内传递民意,守护民权,将是“虎照门”闭幕之后仍须反省与进一步追问的公共议题。从这个角度说,我们也没必要对当地法院过于苛责,这不是一家机构能否解决的问题,公正是只有通过社会合力才能促成。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shelun/2008/11-19/008@021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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