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渚上:周正龙案:惟自由辩护方能树立公信(新京报 2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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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惟自由辩护方能树立公信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9-23 2:05:43 · 来源: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周正龙案即将开审,谁为其辩护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周妻罗大翠表示,多位愿免费代理此案的外地律师均遭安康方面拒绝,而一位收费2000元的律师张勇没有得到罗大翠的委托,但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周正龙的签字。(昨日《重庆晚报》)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指定辩护的三种情形:被告人经济困难,属于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周正龙显然不属于后两种情形。而律师张勇向周妻索要2000元辩护费,也说明张勇的辩护事由并不建立在“被告人经济困难”的基础上。被羁押的周正龙,如何得以选择并委托张勇作为自己的辩护人,成了一个谜团。
值得注意的是周的辩护律师张勇。张勇其人,听来耳生却不陌生,他正是邱兴华案的辩护人。在邱案中,他也是神秘地接到辩护委托,而且不顾社会各界的力荐,拒绝为邱申请精神病鉴定。这位两度被当地选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又一次展示了他失范的职业操守:竟对被告人家属称“老周罪行严重”,连周妻这样的法律外行都诧异“你是什么律师?花钱请你是为了辩护的,你却说这样的话”;因为周妻不交辩护费用和不合作的态度,张勇此后就不再给其透露情况。
自由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在控辩审三方结构中,法官、公诉人都是公权力的代表,引入律师的自由辩护,目的正在于平衡诉讼的力量布局。特别是当案件被告人与当地公权力有某种可疑的利害关系时,只有打破地域界限的自由辩护,方能驱散这片疑云。然而周正龙案中,指定本地律师辩护、拒绝外地律师的介入、被告人本人签字但不直接出面表态、家属也无权会见。这些程序上看似完整的处理方式,却经不住常识与法律的叩问。
看来,媒体和公众对不可理解的公共事件抱有极大的警惕完全必要,因为沉默并不能阻挡这些“疫情”的传染。对于周妻罗大翠来说,丈夫陷在一个巨大的谜团之内,如果自由辩护被“包办”,她便成了一个最近距离的旁观者。
当地政府曾表态,“华南虎照片事件”损害了当地的声誉,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后果,教训极为深刻。人们期望通过司法程序的公开审理,查清究竟有无“潜规则”,当地部分官员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但是当地为周正龙指定律师的作法,让这一拨云见日的期待极大受挫。而如果周正龙案的辩护和审理程序难以服众,人们对当地公信力的质疑将从行政部门进一步扩大至司法领域。
当地官员曾在千人教育整顿大会上总结教训:“如果有一个环节负责一点、慎重一点、严格一点、规范一点,尊重科学、尊重事实,那么最后都可能避免问题的发生。”这一教训在周正龙案的司法环节仍然适用。只有负责、慎重、严格、规范的辩护和审理程序,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处理态度,才能真正把所有人从“华南虎照事件”中解脱出来。
□江渚上(北京 律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letters/2008/09-23/008@020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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