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放开毒奶诉讼确立司法公信(南方都市报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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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放开毒奶诉讼确立司法公信
日期:[2008年10月10日]  版次:[AA02]  版名:[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3  条
七天,法律给法院审查民事起诉设定的期限是七天,七天之后,要么受理案件,要么驳回起诉。9月22日,对三鹿集团的首份民事起诉状被送至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七天过去了,法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10月8日,又一名患儿的父亲将起诉状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七天以后,这名父亲将得到怎样的答复?
 
我们注意到,广州中院在收下诉讼材料的同时,表示将“通过仔细研究,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可以想象,被“研究”的对象,绝对不是该院是否有权管辖,诉讼事由是否合理,诉讼材料是否合格,原告被告是否明确,因为稍微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在这起案件中,除了诉讼材料,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需要“仔细研究”的争议。被“研究”的,只可能是受理之后的后果与影响。
 
法院顾虑的后果与影响,也是一些法律人士担心的问题:法院受理了一个人的索赔,成千上万人都来索赔怎么办?广州中院受理了案件,别的地方不受理怎么办?广州中院判赔15万,别的地方只判赔2万怎么办?全国各地法院都受理了诉讼,三鹿集团有那么多人出来应诉么?如果全国法院都判三鹿赔钱,三鹿无钱可赔怎么办?
 
这些问题貌似有理,却多数经不住反驳。成千上万人选择打官司,当然比成千上万人求告无门,集体上访要好。广州中院受理案件,自然会起到示范效应,带动其他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更何况,别的法院不受理,原告人完全可以再提起上诉、申诉,甚至最终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三鹿集团能派出那么多人卖奶粉,自然请得起那么多律师打官司。法院如果嫌全国各处开庭浪费司法成本,那就放开政策,让律师们集中提起集团诉讼。如果三鹿赔付不起,那就让它破产好了,但是一定要做好托管工作,防止它转移资产。
 
这些问题,只要最高法院事先做好应急预案,或者事后出台规范司法管辖、统一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都不难解决。事实上,我们也相信,法学精英荟萃的最高司法机关,一定可以解决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程序难题,如国外消费者索偿、集团诉讼、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等。然而,我们最怕出现、法院自身也最难处理的局面却是:行政挤压了司法,司法却步于政治。
 
早在“三鹿”事件爆发之初,就曾有人担忧,政府介入过深、过猛,民事索赔的司法途径反而可能被堵塞。的确,事件刚一曝光,我们就看到问题奶粉被下架、封存、销毁,生产企业被整顿、失职官员被问责、直接责任人被拘捕,与此同时,政府也承诺免费对患儿进行治疗。对患儿及其家属来说,免费治疗措施当然至关重要,但也由此存下了一个疑问,那就是,选择免费治疗,是不是就意味着放弃索取赔偿?在一些人看来,既然政府已经出面埋单,就应当息事宁人,应当服从大局,应当考虑政治上的影响,患儿家属就不应当再提起赔偿,提起了法院也应当拒绝受理。
 
如此一来,所有讼事都可能因政治考量而被压下,甚至掩埋。问题在于,什么是政治?如果政治就是众人之事,那么成千上万名患儿及其家属是不是政治?人们对一个产业的信心是不是政治?人民对自己选出的司法机关的信任是不是政治?如果把这些考虑进去,敞开司法的大门,就是最好的政治决策。
 
也许有人会觉得,选择打官司,还不如选择行政力量主导的索赔,前者可能需要一审、二审、执行乃至再审,耗时耗力不说,成本也比较大,后者简便、快捷、有效,比提起诉讼更加经济。我们的意见是:让患儿家属自己去权衡!自己去决定!我们不能因为觉得一扇门更易通过,就关上其它门不让人过。关上那些门,就关掉了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10/content_5946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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