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期待司法改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40:32
近些年来,不断有一些人针对政府或者某些垄断企业提起“公益性诉讼”。所谓公益,就是说,他们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自己遭受的损害寻求救济而是希望引起人们对某一不合理的法规、制度安排及商业惯例的注意,希望通过诉讼,改变那些不合理的东西,从而令民众普遍地享受到某种权利和利益。
但从司法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这样的诉讼都是失败的。原因很多,但是似乎不能苛责法院。
主动承担某种道义的担当,通过司法活动改变社会普遍的不公,同时进行法律创新,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断,这不仅需要勇气、能力和相关熟稔的司法技术,更需要制度和综合环境的支持。
而现实情况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给法官们提供相应的激励。在中国,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成文法律,而不能有任何“造法”的倾向。
公益诉讼通常涉及到政府滥用某种权力侵犯民众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就像入津费、进沪费,或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企业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就像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奇高,铁路餐车不开发票,等等。
受理、审理、裁决这样的案子,是需要道义勇气的。这些案件也需要法官对于自己的法律创新能力有足够信心。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通常是暧昧不明的,法官必须基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才可以在法律的迷宫中走出一条合乎正义的小道,以最不刺激政府和垄断者的理据,作出保障民众自由和权利的判决。
法院体系的安排也大大束缚了法官的手脚。李刚的进津费诉讼由天津的一个区级法院审理,入沪费官司则由上海的一家区级法院受理。在现行法院体制下,人们很难设想两个区级法院能够对本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之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把任何人放在这个位置上,都过于苛求了。
即使有运气较好者出人意料打赢了官司,由于缺乏最起码的判例制度,这种官司的“溢出效应”也是相当有限的。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拆除不合理的制度或惯例,但法院只能就具体纠纷进行裁决。不过,假如一个裁决,尤其是较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对其他法官具有拘束力,则个别的裁决,就会成为普遍的法律。因为,这会使人们确信,只要再出现类似的侵害行为,法官会像第一个案件(创始性判例)那样判决,这样,政府或者垄断企业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事实上使不合理的法规或惯例归于失效。
可以说,实行判例制度,所有诉讼都可能具有公益诉讼的效果。但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判例制度,于是,就出现了令人失望的事情:某位公民勇敢地挑战某一垄断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比如,列车餐车不开发票,法院也判决该公民胜诉。但这一结果的效力仅及于本次消费行为,下一次,该公民到列车上用餐,餐车仍然可以不开发票,其他人也同样得不到发票。你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你只能再去为你自己打一场官司。
没有判例制度的结果就是,公益诉讼似乎仍然只是个人的官司,这似乎是对公益诉讼提起者的一种嘲讽。不过,最高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这一制度正常运转起来后,公益诉讼或许才会具有比较丰满的公益性。
当然,从司法角度看公益诉讼并不成功,但它仍然是很有价值的。诉讼的姿态本身,就可以迫使政府或垄断对自己的法规或惯例进行“第二次思考”。那些显然具有公益性的诉讼,即使法院没有受理,或者受理之后没有给予公正的审理,通过媒体的报道和民众的辩论,民众注意到了那些被指控的的法规或惯例的不合法、不合理,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假如法院能够稍微积极一点,比较慷慨地受理那些案件,则即使最后不对那些法规或惯例的合法性作出实体性判决,也有助于启动一个社会对话过程。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旨在把政府或垄断者拉到法官面前,让其对自己的法规或惯例的合法性、正当性作出解释。法院受理案件就意味着,政府或垄断者必须出场,必须与公民对话,对公民的质疑作出回答。若政府和垄断者是明智的,在这种压力下,它就会进行“第二次思考”,进而考虑是否修改法规、政令,废除某些惯例。这种受理案件但避重就轻的司法技术,法院不妨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