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我们迫切需要“自找麻烦”的质检机构(南方都市报 2008-10-3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20:03:16
我们迫切需要“自找麻烦”的质检机构
日期:[2008年10月30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6  条
国内有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三聚氰胺阴影进入持续发作期。日前,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宣布,在香港超市出售的新鲜鸡蛋中,首次验出超标88%的三聚氰胺,因此暂停从内地进口此类鸡蛋。信息披露之后,内地市场立即连锁反应。渐江杭州在随后展开的专项检测中,同样检出了残留三聚氰胺的鸡蛋品牌;上海也宣布从下月起,将在鸡蛋抽检中检测三聚氰胺。
与地方监管的零散反应相比,内地民众的整体情绪显然再添忧虑。三鹿毒奶风波以来,自婴幼儿奶粉到液态奶到成人配方奶粉,几乎无一幸免,而港台外围的奶糖、巧克力、饼干、蛋糕等产品,也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此次香港再查实新鲜鸡蛋中三聚氰胺超标,无疑是民众情绪的落井之石,将民间积蓄的食品隐忧激化,安全感再度跌至谷底。民以食为天,食无宁日岂为天?
一种普遍的忧心还在于,内地继大规模查处毒奶之后,并无深入细致的后续行动。尽管民生疑虑重重,但对相关食品的跟进检测并未及时开展,包括鸡蛋、奶糖、巧克力等产品在内,均是境外地区机构检测通报,而没有得到内地质检部门的联动响应。内地机构这种消极应对的做法,加剧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监管部门无所事事,民众便只能忧心忡忡。
香港地区的做法恰恰相反。自食物安全中心检验出大连出产的鸡蛋含超标三聚氰胺之后,香港食物及卫生局立即决定扩大三聚氰胺检测范围。其理由是,既然在鸡蛋中验到有三聚氰胺,当然鸡肉也要验,另外禽蛋、肉类、养鱼及动物内脏等,都有可能受到污染。这种尊重常识的行政逻辑,彰显出行政机构与普通民众利益相关、休戚与共的程度。
而自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5日宣布,新鲜鸡蛋三聚氰胺超标至今,内地质检机构一直未对消费者作出解释。但诸如“本地没有佳之选牌鸡蛋”之类闻风而动的避嫌说法却迅速发布,至于“三聚氰胺损害有限”一说,更是从奶粉危机一直唱到今天,几乎给人一种食品不含三聚氰胺就不正常的错觉。这种积极卖力的宣传介入,与重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之间,几乎呈现南辕北辙之势。
毒奶事件之后的诸般形势,已经彻底暴露了国内食品安全的窘境。如今看来,根治痼疾的行政补救并未显出同等力度。如果质检部门始终只会事后救火,甚至见到浓烟四起仍无动于衷,这种长于善后短于预防的监管,就只能一次次把消费者推到伪劣食品的深坑。由香港食品监管机构揭开的三聚氰胺鸡蛋,原本更应是由毒奶重创的内地监管部门披露,遗憾的是,我们始终看到的都是一个矜持的质检系统,有着比普通民众更加处变不惊的“良好”心态。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能够“自找麻烦”的质检机构,在民众喝下三聚氰胺奶粉、吃下三聚氰胺鸡蛋之前,就能为大家提供了安全的保证。在公众信心遭遇持续打击的情况下,其实不需要信誓旦旦的宣言,也不需要三聚氰胺无害的论证,更不需要信息过滤的呵护。公众信心不是任意煽动的虚火,在不能根本改善监管之前,这些都只能是公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花言巧语。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30/content_613422.htm
[批评/回应]治理食品危机,希望在于唤醒良知
日期:[2008年10月30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5  条
10月29日南都社论指出:“食品不安全的伤痕至深,它所映照的不只是行政的实际面目,也有立法的尴尬前景。”诚哉斯言!问题症结,一方面在于政府失职,该出手时不出手,或政府越权,不能出手时乱出手,总之就是滥用公权;另一方面立法习惯于充当为政府总结经验教训的“事后诸葛”,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名异实同。如果说,我们面对食品安全等社会问题,既不能指望政府,也不能指望立法,那究竟还有什么是根除社会弊病的最后一丝阳光与希望?
 
时常听到老百姓对而今社会乱象的如此抱怨:这真是邪得没有王法了!在民间草民心中,“王法”应是铁面无私的包公,面对奸恶,铡刀伺候,人头落地,何其快意!“王法”的制定与执行,那是皇上与官家的事情,与己无关。长久以来,百姓不奢望王法垂怜,只盼望王法刚正。中国历来不乏治官之法,行政问责、官员归责之类的制度设计也不是而今才有。王法的背后,除了皇权独大、中央集权外,广大百姓的舆论监管也是重要一环。可以说,中国古代王法的制定、执行与监督是三元分立的,皇帝、官僚、百姓分别承担着各自的职责。
 
时至现代社会,王法观念及体制均已冰消瓦解。现代法治视野中的立法应当讲求一般性、明晰性、统一性、可预期性、务实性、平等性、效率性等基本原则。人民成为立法的最高主体,但人民通常将立法权授予其代表行使。在立法权行使过程中,立法者可能被利益集团的游说打动、贿赂收买、强势威慑,倘若他们屈从,亵渎职责,又当如何?因此,在现代法治视野中,立法本身也不是终极目的,指望国家立法根治社会乱象,可谓画饼充饥。
 
还是以三聚氰胺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例。在当下中国的发展语境中,此类问题的出现是必然的,现在暴露出的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每出一个事件,便要国家立一部法律,那样的立法显然是因事而制,不符合良法起码的要求。专门制定一部统一的食品法典,能否根治现有的问题?答案同样为否。暂不说“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殊异几何,单就“食品法典”名次本身,国人都是倍感陌生疏离,遑论具体的条文设计了。
 
在国人心中,行为做事的一般标准,是谓“良知”,它是王法的心理基础与道德底线,是亘古不变的万世真理。这也许就是中国的自然法。譬如“重义轻利”、“仁者无敌”等观念本身就是对市场、金钱崇拜的正面反击。这套传统的良知体系,如能灌注于严格高效的官方法系统,威力自然倍增。我们现在面临的诸多乱象之源就在于对暴利追逐的欲念压倒了一切正直的行为标准。职是之故,解决中国社会乱象的根本对策既不是单纯地追究政府责任,也不是一味地迷信国家立法的有效性,而是将散布于广大国人内心深处的良知有机凝聚,形成正义的自然法舆情,借以打压奸邪,匡扶“王法”应有的力道与尊威。□廖奕(法学博士)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30/content_6134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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