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食品安全需要司法保障(南方都市报 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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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需要司法保障
日期:[2008年10月2日]  版次:[AA02]  版名:[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7  条
三鹿奶粉事件表明,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监管,而监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食品卫生部门下来检查,固然是一种监管,但是法院受理受害婴儿的民事赔偿诉讼乃至行政不作为诉讼,同样也是一种监管。行政监管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政府责任,司法监管则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方式,但是效果同样显著。尤其在行政监管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司法更应当承担起消极监管的职责。
 
为了防患于未然,政府的积极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市场竞争本身不足以解决损害食品质量的假冒伪劣等问题,有时正是恶性竞争恶化质量问题。立法有义务规定食品安全的最低标准,行政有义务依法严格执行之,但是立法规定容易,中国也基本不缺,行政执法则需要一支训练有素、人员充足的队伍。现在人们热衷于高官“问责制”,以为这就能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官员当然有自己的责任,但是之所以出现三鹿奶粉事件,显然不是因为石家庄市长没有亲自检查每一袋奶粉,而是因为我们根本没有一套有效、廉洁、守法的行政执法机制。
 
而要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执法队伍,又谈何容易?纳税人需要大量增加投入不说,行政法治就是多年解决不了的痼疾,一时间也很难得到根本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扩张行政队伍,很可能只是多养了一群吃白饭的人。因此,高官“问责制”弥补不了中国行政执法体制中的疏漏。再撤几个高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照样会发生。行政监管体制的健全将是中国的一项长期任务,未必能解中国社会安全生存的燃眉之急。
 
这么说,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在理论上,办法是有的:行政靠不住,还可以靠司法。当然,司法有其消极被动的固有局限性,法官不能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就将当事人拖进法院,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即便事后,如果法院可以及时受理并公正裁判,仍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受害人的痛苦,并为其提供急需的补偿和帮助。更重要的是,实质性的民事赔偿将对肇事者和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力。由于违法者自己必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买单,原先以为节省成本的偷工减料、投机取巧、以次充好乃至故意“投毒”成为一桩得不偿失的买卖,因而也就不会再铤而走险,做害人害己的“傻事”。
 
或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一个有效的司法体制使得违法者对外界产生的成本“内在化”,出于对大面积赔偿的恐惧,诸如三鹿之类的企业不得不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和行业道德底线,自行严格监管产品质量。要达到这个目的,法院只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肇事者所需承担的社会成本,保证民事赔偿足以弥补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已经造成以及将来造成的可见危害。目前,行政部门似乎正在制订奶粉事件的赔偿方案,但是这个方案一定能做到个体公正吗?成千上万的婴儿受害有轻有重,似乎很难通过一个整齐划一的行政方案适当解决,而且即便方案出台也还是需要界定具体当事人接受赔偿的资格(譬如某个婴儿的肾结石是否由奶粉引起),而这本来就应该是司法确定的事情。与其如此,还不如让司法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受害人的特定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为了简便司法程序,情况类似的婴儿可以形成集体诉讼乃至“公益诉讼”,但是具体名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肇事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受害人必须得到公正赔偿。这不仅是社会公正的要求,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理性追求。
 
我曾在几天前的评论中说过,市场经济离不开必要的政府监管(见9月27日本报A31版《政府必须保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可以通过质量和安全监督纠正市场竞争的某些偏差,也可以要求企业如实披露产品信息,从而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不足,让消费者自己作出更明智的判断。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对市场经济的监管作用。和行政监管相比,司法监管对市场竞争影响更小,但往往更有效。奶粉事件之后,如果我们还想放心地享用国产奶粉,如果我们希望从激烈的奶粉市场竞争中得到的是相对低廉的价格,而不是超标的三聚氰胺或别的什么有毒物质,不妨更多关注我们的司法体制。至少,政府应该放手支持而非限制有关食品安全的民事诉讼,让广大消费者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02/content_588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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