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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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发证工作的通知

 辽民传字[2006]43号

各市委组织部、民政局:

按照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做好全省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发证对象

审批发证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二、老党员的资格审定

组织部门负责老党员的资格审定。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单页两面印刷,见附件1),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复核,由市委组织部汇总上报。

《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1式5份,由县级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基层党支部各存档一份,并分别报省、市委组织部备案。

                                           (共 6 页)


各地组织部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其它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2006年本地区老党员人数以各市今年8月份上报的实有人数为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三、发证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为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党员发放《辽宁省老党员生活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补贴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根据各市老党员的数量下发到各市。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组织部门的审批表,核实填写《××市老党员享受生活补贴名册》(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2)。市民政局依据县级填报的表格负责打印内容(打印程序由省民政厅提供),并凭县级填写的《××市老党员享受生活补贴名册》(用A4纸张进行装订,封面署各市名称,第一页列出所属县(市、区)老党员数量),到省民政厅在《补贴证》上加盖印章后,发给老党员本人。老党员凭《补贴证》领取生活补贴。

《补贴证》内容主要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党时间、所在支部名称、优抚对象类别、发证日期和编号等内容,要据实填写。其中“出生日期”和“入党时间”要详填到“日”。“所在支部名称”填到“村”或“居委会”。“优抚对象类别”,老党员属于优抚对象的按照其身份填写“在乡复员军人”或“残疾军人”,既是“在乡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的按“残疾军人”填写,老党员不属于优抚对象的不填写。“发证日期”统一填写为“2006年10月15日”。证书编号,以市级为单位进行编排,号码为9位数,前2位为市级顺序编号(例如沈阳为01、大连为02),前3-4位为县(市、区)顺序编号,前5-6位为乡(镇、街道)的顺序编号,后3位为人员顺序号,编号前冠“辽老补“××……”号。

老党员提供一张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贴在《补贴证》上,由县级民政部门在照片上盖县级民政局优抚专用钢印,同时在审批机关栏内盖县级民政局公章。省民政厅在《补贴证》审核处盖优抚专用章。

    老党员的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工作等事项另行通知。

 

 

                                  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民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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