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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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2日 08:23湖南日报
伍中信 张娅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经济意义在于保护居民财产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拓宽居民享有财产收入的覆盖面,这是改善民生、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实质
“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经济含义,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增加个体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数额,表现为每项财产所获取收入的数量增加和获取收入的财产种类增多;扩大财产性收入享有的主体范围,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居民享有财产性收入;缩小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即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是持续、收敛的,而并非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增加。前两个方面是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持续增长的坚实基础,而第三个方面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均衡增长的必要保障。只有满足了这些方面的要求,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缩小贫富差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制约因素
从财产数量来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直接取决于其所支配的财产数量,而财产数量的增加又依赖于整个国民财富的增长。从财产结构来看,居民拥有的财产可分为实物财产和金融财产。目前我国居民拥有的实物财产中以自有住房为主,金融资产财产则主要是储蓄存款。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理财文化、消费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居民持有的财产结构不合理,财产的总收益率大大低于全社会平均资本收益率水平,从而导致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普遍偏低且增速缓慢。从财产分布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财富总量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分配制度不合理,使得国民财富更多地流向了政府和企业,居民所支配财富的份额相对较少,制约了居民财产的积累,使之缺乏增收的基础。这种财富分配制度更进一步导致了居民之间的财产分布不均,少数人支配了较多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拥有更多的财产,从而容易获得较高的财产性收入,还有部分人因财产匮乏而无法获取任何财产性收入。
以制度创新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完善财产资本化的生产要素市场,保障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稳步增加。高效、稳健的生产要素市场是促进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化的先决条件。发展财产资本化的生产要素市场关键在于建立财产性生产性要素的供求信息统计与发布机制,降低居民财产向资本要素转化的交易费用,并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在居民财产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居民财产非均衡分布下的均衡价格,以保障和提升居民财产价值,稳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优化财政与金融体制,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覆盖面。各级政府应将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纳入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决策机制。一方面,应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在公共财政框架内加大政府向居民所关心的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领域的投资力度,使更多居民拥有能获取财产性收入的财产来源。另一方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创新出品种多样且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产品,降低投资门槛,使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在内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也能通过财产转化获得财产性收入。
健全产权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机制,缩小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伍中信: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娅: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