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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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2010年12月29日 15:04:49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间一个核心要点,就是关注民生,让全社会公众能共享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战略重点。消费一头连接生产,另一头连接民生。生产是基础性环节,它既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得以满足,又给广大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劳动报酬,使他们及其家人有购买力,有能力消费。而在生产与消费之间,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收入分配,有初次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再分配之分。扩大公众的消费需求,核心问题是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这就迫切要求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
如何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主要途径无非是通过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改革,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加强弱势群众在要素交易(劳力、土地、资本等)谈判中的地位,不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扭转收入差距大的趋势。然而,有学者提出,提高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最简捷的办法就是把全部国有资产分赠给全国13亿人。笔者坚决反对这个做法,因为这是要把全国国有资产完全分光,既消灭了国有经济,更谈不上公有制为主体。不妨试想想,2008年当我国在承办奥运会之时,遭受突如其来的汶川地震灾害,当时,若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没有强大国有经济,我国哪能及时调动巨大的物力与财力,举全国之力,全面抗震救灾,接着又全面安置灾民和重建灾园。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上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我们决不能用把国有资产分光吃光的办法来扩大消费。但笔者主张,应在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作为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补充,以便让更多的群众都能享受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其实,“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方针,强调“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城乡居民除靠劳动获取工薪收入外,还拥有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所谓“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给广大群众广开财路,在初次分配中除了劳动工薪外,还拥有通过营运自己所拥有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来获取收入的多种渠道。
所谓“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就是让越来越多的群众直接或间接地进入资本市场。进入门槛要低,风险要低,进入者才会多,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来分享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成果。笔者所讲的“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其中心意思是:拥有财产性收入,不再仅只是少数有钱人的能享用的特权,而是广大劳动者都可以参与分享,所谓“昔日王谢梁上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创造条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发展和完善各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股份制及各种机制投资者的作用,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
至于如何推进“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笔者提出至少有三种方式可供采用。
(一)推行“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
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美国不少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项“计划”一般带有福利性的,有的企业是每年将本企业发行的一些股票以奖金形式赠送给本企业的每名职工,有的企业是以低价(低于市场价格)将企业的一部分股票售给职工,这些赠给或售给职工的股份都记在职工个人账户名下。同时,政府还对赠给或低价售给职工的企业股份资本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推行这项计划。这样,职工除了工薪收入之外,还有股份红利收入和股价上涨收入,一句话,还有资本收入或“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推行这项计划(ESOP),对职工来讲,增加了一笔工资外的福利性收入;对企业来讲可以通过该“计划”用企业股份将企业职工的利益紧密地与企业利害融为一体,把职工从一般劳资关系的对立方变成企业的“利益攸关者”(stake holder),有助于使企业成为营造“和谐社会”的“和谐细胞”。许多推行该“计划”的企业,一般都推行职工参与管理计划,参与管理的职工代表一般都易表现出“福利主义”倾向,因此,职工虽有权参加股东会或参与管理,他们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知情”并发表意见,但决策权还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中。其实,一般职工既无意也无能力去染指企业的产权或控股权,他们将满足于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二)充分发挥股份制及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企业发行小额股票。
无论是国有或私人的股份制企业,除了可采用“职工持股计划”外,还可以多发行小额股票。就企业讲,发行股票是融资;就广大持股者来讲,他们进入股市是投资。股票面额愈小,进入股市的门槛越低,则持股者(即股民)人数越多。股权愈分散,越便于企业所有者维护他的控股权,控制企业产权;而广大小额股份持有者期望的是股权的红利收益和股份升值收益,这些都是财产性收入。
应该着重提出的是,广大居民对于资本市场的营运是不熟悉的,对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也缺乏信息,信息极不对称,进入股市所冒的风险较大,为稳妥起见,与其直接进入股市,不如委托金融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理财公司等)进行投资,因为这些“中介机构”可以雇用一批富有经验的投资专家。委托“中介机构”投资所获得收益率比直接进入股市所获收益率会少些,但风险低,耗费精力与时间要少得多。
(三)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让社保基金积极而稳妥地进入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从单一的现收现支制度向社会统筹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转变的过程中。最近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也要求社保基金积极稳妥进行投资运作。社保基金营运的第一原则是安全性至上,可投资于国债及大型中央国企,它的基本要求是保值增值。基金作为投资运作所获得资本收入(增值),应有计划地将大部分拨在各投保人个人账户名下,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性收入”。随着社保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空账”不断做实,2020年将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社保体系和社保基金,全国城乡居民都能共享社保基金提供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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