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之二十二:辩证唯物论的建树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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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之二十二:辩证唯物论的建树和不足

(2010-08-12 11:48:29)

我们可以从《资本论》第一章“商品”中感受马克思的辩证法。“商品”这一章是《资本论》中写得最具思辨特色的一章。在这一章中,马克思通过相对价值形态 —— 特殊等价形态 —— 一般价值形态 —— 货币形态的概念逻辑进阶及嬗变,极富魅力地为我们演绎了从简单商品形态到货币形态的实践的和历史的逻辑进程,揭示了货币的本质和由来。

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不是由头脑的思辨所孕育的,而是由头脑的思辨从实践和历史的自然进程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客观世界所自有的物质的自然规律,是物的自身方式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

在哲学史上,由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风格和近代唯理主义影响,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习惯于以概念体系的构造为绝对,从概念到概念,力求以概念的自我编织,建构一种没有任何客体或经验质料的优于实证的自明的概念体系,从而达到一种绝对的逻辑基础。然而种种力图自明的概念体系和逻辑基础,总是陷入各自无穷无尽的概念织编而无法自明,例如,关于绝对的知识基础的证明,关于纯粹的思想的证明,关于上帝的证明,等等。那些离开了实践和历史的概念体系的构造,离开了客体和经验质料的纯概念编织,到头来总是一头雾水,自明不了。

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花费了1500多年的时间,企图以圣灵、圣父、圣子,共相与殊相、意志与自由,精神与道德,天赋与心灵等等的一系列概念编织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可是没有物化的、直观的、现实的和历史的经验实证,上帝始终是“我是我所是”,只能自命而不能自明,成为宗教挥之不去的心病。

辩证唯物论以实践和历史为逻辑实证,把辩证法从种种纯概念的编织中解放了出来,显现了它的逻辑实证的力量和建树,比起纯概念的编织更具有它的物化的、直观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实在性和确定性。

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亦有其极大的不足和缺陷,这种不足和缺陷主要在认识论上。毛泽东曾说过,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认识论研究不足。在毛泽东看来哲学就是认识论,他说,从实践到感性认识,再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的道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讲清楚,列宁也没有讲清楚。

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以客观为绝对,始终认为认识是客观的反映和抽象,这种反映和抽象可以通过实践的和历史的验证,消除它们所带有的种种不符合客观绝对的主观成份,最终达到物的自身方式和物的终极方式,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因此,对马克思哲学来说,观念中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物质的和自然的辩证法,是一种变了形的物质性的东西,是物的自然本质在观念中的映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客观为基石,以物的自身方式为绝对,以思维与存在同一为归结,构建了唯物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其缺陷是:

1、没有深入地研究和揭示认识的主观性状。在马克思哲学那里,认识只是客观的反映,没有进一步地深入和探讨认识的主观性状,以及这种主观性状是以怎样的方式加入认识的主客共建的。这样,在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中,既没有认识的主观性状,也没有主观性状在实践和历史活动中的加入,更没有主客相互关系基础上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

2、在黑格尔那里,逻辑以思维为对象,逻辑的本质就是思维。而对于马克思来说,逻辑是物的自身方式,思维逻辑只是物的逻辑在头脑中的反映,或者说思维逻辑就是物的逻辑。黑格尔的逻辑是精神方式的,而马克思的逻辑则是物的自身方式的,没有任何精神成分的参与和融入。

而在我看来,逻辑是概念方式的,它既不是纯精神方式的,也不是纯物的自身方式的,它是心灵与物的主客互为共建,正是这种主客互为共建,制作了既相通于心灵又相通于物的概念逻辑。离开了主客互为共建,辩证法这一概念逻辑则将不复存在。

马克思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实践和历史进程的逻辑是物的自然性质,是物的自身方式所有。而我的见解是:实践和历史进程的逻辑不是纯客观的,不是物的自身方式,不是一种纯物的运动,而是在物的运动中参与、融入了人类的心灵方式,是心灵与物的共建制作。

以商品到货币的进程为例,马克思从相对等价物到特殊等价物,从特殊等价物到一般价值物,从一般价值物到货币,以实践和历史的进阶和嬗变,揭示了货币的由来。在这种实践和历史的进阶和嬗变中,我们看到了一种概念逻辑的建构和能动,即从个别概念到特殊概念,从特殊概念到一般概念,从一般概念到根本概念的进阶和嬗变。如果没有人类心灵方式的参与和共建,没有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所确立的概念方式的逻辑能动,从商品到货币的进阶和嬗变是不可能从纯物的关系中生成的,同时亦是无法显现它的实践和历史的逻辑的。

从商品到货币的逻辑进程是一种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进程。纯物的东西或物的过程是一种自在自为,它不具有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所制作的逻辑属性。纯客观的东西,康德把它表述为“自在之物”。而“自在之物”一旦进入主客共建,就为我们的主观性状所运作,成为了一种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成品,即康德所说的“现象界”,并获得它们的为人类的生命意识方式所确认的种种知性的判知和概念的建构。这样,实践和历史进程的逻辑,不再是一种纯物的实在方式,而是一种心灵与物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实在方式。

辩证法,按其方式来说是它是概念的,按其本质来说它是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

3、马克思哲学以客观为认识的基石。然而,当我们谈论认识时,认识始终是一种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成品。在这种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成品中,客观世界提供了认识的对象,主观性状生成认识的样式,两者共同地参与了认识成品的制作和造就。无论是离开客体或离开了主体,以及主客相互关系,认识的工厂都是无法开启的,一切认识的成品亦是无法制作的。这样,认识的基石不能是别的,只能是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马克思哲学的认识论以客观为绝对,而不是以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为基石,从而偏离了认识的本质和界限。

4、马克思哲学认为,认识可以通过实践的和历史的方式达到客观绝对和物的自身方式,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从而结束“自在之物”,使“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然而,人类实践和历史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在种种主客相互关系上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它不能结束“自在之物”而达到纯客观绝对的、物的自身方式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它只能建构“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界分、相通和对立统一。

5、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和历史的进程是物的自身规律,这种规律是客观绝对的。那么,什么是规律呢?或者规律是什么呢?

在我看来,客观世界并没有“规律”这个自在自为的存在,规律是一种概念方式的制作和建构,也就是说,人类观念中的种种规律都是概念方式架构下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的制作和建构。例如,经典物理学的规律,建构于人类主观性状与低速物理运动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现代物理学的规律,建构于人类主观性状与高速物理运动和微观世界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它们都依含着观念的制作和实在的指代,是思与物的主客共建和主客相通。

此外,我们的认识所制作的一切规律都不是终极的。如,我们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为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规律,那么,立即有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穿透的问题:生产力的本身是怎么发展的?决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又是什么?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中,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是否比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等等。如此,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并不是终极的。

人类社会历史和整个自然世界一样,无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是种种域定的相互关系在起综合的和权重的作用,并在人类的观念制作和实在指代中生成种种规律的概念样式,而那种终极的和高于一切规律在本质上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