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变迁六十年--晨曦的光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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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的政治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延续过程,以1978年底的改革开放为界,前后经历了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比较这两个阶段的政治生活,可以清楚地看到新中国政治变迁的趋势,即从革命到改革,从斗争到和谐,从专政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集权到分权,从国家到社会。    一、从革命到改革
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推翻国民党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手段,是中国共产党人夺取政权的法宝。中国共产党把自己的胜利归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革命的基本意义就是开展武装斗争,以暴力手段推翻旧的统治秩序,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
革命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新生的人民政权来说是极其神圣的。革命是新中国前30年最耀眼的政治术语、最高的政治价值和最大的政治权威。一切好的事、好的人、好的政策,都被冠以“革命”的名义;只要是出于“革命”的需要,无论做什么都是合法的。革命不仅是党夺取政权的法宝,也是其巩固新生政权的法宝;不仅是其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源泉,也是其全部行为的合法性源泉。于是,革命成为新中国评判是非的根本政治标准。
然而,革命的根本作用毕竟在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当革命者通过武装革命建立新的政治制度后,如果继续不断地进行政治革命,革命对于历史的进步作用就会逐渐减弱,乃至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革命是一种政治行为,它对历史进步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打碎旧制度、解放社会生产力来实现的。但它本身并不是生产力,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但绝不能替代经济发展。此外,革命是历史进程的非常态,它不受任何法制的束缚。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目标是建立民主,但民主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革命与民主很难兼容。
与革命不同,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打碎现存的秩序和制度,而是对现存制度的完善。革命的主要功能是“破”,即摧毁旧秩序;改革的主要功能则是“立”,即建设新制度。作为改革的先声,邓小平领导了作为思想解放运动标志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并且亲自倡导解放思想。改革是一场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社会变革运动,它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最重大变化,是创造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世界历史性奇迹。伟大的改革运动改变了中国的历史命运,翻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也挽救了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社会主义事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从表面上看,改革似乎与革命相对立,是对革命的偏离。但是,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终极目标来看,改革恰恰是对革命事业的继续。
二、从斗争到和谐
革命是斗争的一种手段,是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阶级和阶级斗争是产生社会革命的现实基础。社会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的必然要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后,便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分工。在私有制和分工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阶级。因此,文明社会以来的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完全接受了上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并且在新中国建立后将阶级斗争理论推向极端。从理论上说,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的目标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斗争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应当是阶级和阶级差别日益缩小,直到完全消除,社会更加和谐,人性不断得到解放,个人变得更加自由。但现实中的阶级斗争恰恰日益走向这种理想状态的对立面:阶级差别不断强化,人性受到更多压制,全国只有一个声音、一种思想。
没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没有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是千古不易的规律。革命推动历史的进步是一种非常态,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则是一种常态。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正式宣布:“大规模的狂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一九七九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艰难而重大的转变。但这只是转变的第一步,它只是淡化和回避了阶级斗争的问题。从淡化阶级斗争到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同样艰难而重要的一步。这是一个具有深远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转变。它首先改变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理解。其次,它丰富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现代化设定的战略目标。最后,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为社会稳定奠定了深刻的合法性基础。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稳定压倒一切”,这是邓小平改革的“硬道理”。
三、从专政到民主
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强调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必然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如果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继续过分强调对反动阶级的暴力镇压功能,就势必会在理论上陷入困境,在实践上导致灾难。
要走出上述理论和实践困境,唯一的路途就是突出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中的“民主”意义,逐渐以“人民民主”来指称原来意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所走的正是这样一条道路。
与改革开放前30年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都大谈特谈“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改革开放后历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更多强调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逐渐成为改革开放后30年中最响亮、最持久、最深入人心的政治口号。继中共十六大正式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后,中共十七大进而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随着理论上从“无产阶级专政”向“社会主义民主”的转变,相关的政治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制度、居民委员会制度等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陆续得以恢复、完善和建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开始发生实质性的转变,“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成为基本的要求。依法治国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对敌对势力的镇压不再依靠“群众专政”或“阶级专政”的手段,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依法办事。甚至原先作为无产阶级暴力机器主要镇压对象的“反革命犯”这一罪名,也悄然地从宪法和其他刑事法律中消失。
四、从人治到法治
中国共产党自执掌政权起,就注意制定和确立自己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不久,便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基本司法执法体系,建立了基本的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和执法制度。从1949年到1957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较重要的法律法规就有1261件。
新中国的前30年中,虽然党和国家着手制定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建立了自己的法制体系,但从根本上说,这30年中盛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对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建国头几年对法制建设十分重视,但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很快就被中断。其二,已经制定执行的法律被随意践踏,受宪法保护的各种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到逮捕、关押、判决、处罚的依据,常常不是法律,而是在政治运动中制定颁布的各种政策规定。其三,个人和组织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以及各级权力组织,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可以决定其他人的命运和生死。
人治带来的悲惨教训警醒了全党和全国人民。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以法治国”。法治的观念一开始就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9年9月9日的中发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该文件中甚至破天荒地使用了“法治”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其主要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这一目标又被写进我国的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从1979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0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五、从集权到分权
中国历史上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所有国家的重要权力都由皇帝一人独揽,这是中国最重要的政治传统之一。 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建党原则发展壮大起来的,按照这一原则,共产党有着铁一般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下级要将意志和权力集中于上级,最后集中于党的最高领袖。
新中国成立后,党内业已形成的高度集权不仅得以进一步强化,而且从党内扩展到党外,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甚至思想文化领域,成为整个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层和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政治性分权,这种分权几乎同时在多个维度展开。在党内和行政机构内部,重点是建立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明确核心领导成员之间的权力分工,限制党政主要领导的权力,防止第一把手的个人专断。
除了党政机关内部的分权之外,改革开放后30年中,分权还在以下三个方面急速进行。一是中央向地方分权;二是政府向企业分权;三是国家向社会的分权。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先后推行的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既是中国基层民主的突破性发展,也是国家向社会分权的重要步骤。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后,一些政府机构改造为行业协会,如轻工业部变为轻工总会,纺织工业部变为纺织总会;相应地,一些原来的政府管理职能开始移交给行业管理组织,从而迈出职业自治的重要一步。90年代后期,民间组织大量出现,政府开始特别强调其社会管理职能,并且让各种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从而将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特定的社会组织。
六、从国家到社会
新中国初期实行的那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两根支柱,一根是计划经济,由政府控制全部的经济活动,一根是公有制,将所有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或集体手中。与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政治上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相适应,新中国对民间组织的控制极其严格。这种全社会高度国家化和政治化的体制只能是特殊时期的一种非常态体制。当它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时,它的严重弊端便逐渐暴露出来,如扼杀公民正当的自由权和自主权,遏制人们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整个国家和民族逐渐变得没有活力,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重大挫折。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开始在中国逐渐发展起来。公民社会是除市场系统和政府系统之外的社会第三部门,其基本的组成单元是各种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快速增长。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聚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到2009年6月,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基金会1622个。除了在政府部门审批登记的外,还有大量在工商部门登记或者未经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像各种俱乐部、小区业主委员会、网络组织等等,这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
公民社会的迅速成长,对中国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六中全会的决定,都对改革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做出了专门的论述,一致强调要不断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中共十七大除了更加强调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外,还首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对如何更加积极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做了专门的论述。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60年来以30年为期,在不改变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框架的情况下,社会政治生活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注:本文根据俞可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年政治发展的逻辑》压缩而成。这些天,我在京参加一个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课余时间读到俞先生这篇文章,感觉不错。该文近三万字。为了把握主要精神和观点,亦作资料备考,因而作了上述压缩,也供有兴趣的博友学习参考。